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19

随着改革步伐加快,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类主体间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日益增加且呈日益复杂、多样的趋势,然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发展并不充分,并不能很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解决需求。一味的追求诉讼救济,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只能让案件激增的人民法院不堪重负。依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使纠纷双方尽可能地避免对簿公堂,可以更好地将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由此,多元化解机制步入公众视野。2004年最高人民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司法案件的社会力量介入调解。党的十八届五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社会治理党委领、政府的领导和主导地位,提出全民构建机制。2015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格局。作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一面旗帜,曾受到毛泽东同志、习近平同志肯定的枫桥经验,追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效果,亦是突出社会治理全民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已然成为党政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改革进程加快,法制环境逐渐完善,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高位运行。矛盾纠纷主体多样化、群体化,从社会精英阶层到朴实的劳动群众,上至各级人民政府下到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各行业或多或少均存在矛盾纠纷,群体性纠纷也是层出不穷。矛盾纠纷内容多样化、复杂化,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相邻纠纷扩展到合同、土地、拆迁等各种类型,群体性的、历史性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诉求表达方式极端化明显,一些群众抱有不闹不解决、不访不解决的思想,缺乏理性维权意识,纠纷发生后动辄围堵政府部门、堵塞公路、越级上访、媒体炒作,一定程度上造成负面效应,带来社会稳定风险。

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的意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提出整合各方解纷资源,尽量不让矛盾转化为纠纷,不让纠纷转化为案件,不让案件转化为信访的工作思路,强调了多元化解在处理矛盾纠纷的突出地位。我州党委、党委政法委亦是将多元化解机制视为综治维稳的重要课题进行探索。矛盾纠纷调解处理,遏制矛盾激化,及时修复社会观系,与和为贵的传统价值观念不谋而合。多元化解机制能够较好的梳理、分流矛盾纠纷,避免了人民法院包揽纠纷,有效解决诉讼的弊端,较好的树立司法救济权威,进一步维护法律尊严。总之,修复社会关系,建设平安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应司法提改革潮流,解决诉讼解纷机制弊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多元化解机制无疑是一大利器。

三、勐腊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探索

一是挂牌成立诉调对接中心,搭建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相对接的服务平台。为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等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赋予法律效力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诉前调解工作模式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勐腊法院积极探索诉前调解机制,新收民事案件征得原告同意后开展诉前调解,若成功调解则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诉而不讼,实现矛盾不因诉讼而激化,往来不因诉讼而中断的社会效果。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勐腊法院注重与派出所、拘留所、司法所、农场综治办、基层组织等的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合力化解纠纷。2017年诉前调解成功化解纠纷261起,2018年截止930诉前调解成功化解纠纷171起。

三是磨憨人法庭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联合调解机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18711磨憨镇成立由磨憨镇人民政府武装部、磨憨人民法庭、磨憨镇司法所、勐腊县公安局磨憨派出所、小磨大队磨憨中队、勐腊县交警大队曼庄交警中队、磨憨镇综治办、磨憨镇民政办及磨憨各村委会组成的联调中心。联调中心各部门分别负责调解各自工作领域或区域发生的纠纷,根据调解的需要联系其他联调单位协助调解,截至2018930,联调中心成功调解矛盾纠纷31起,其中因未当场履行义务申请司法确认11件。

四、探索中遇到的问题

一是组织保障不健全。当前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各自为政,部门间、行业间等各纠纷解决单位缺乏统一的领导、协调机构,对化解未果的矛盾纠纷缺乏情报互通,不能很好的整合各种资源和优势形成合力。

二是矛盾纠纷信息化程度低。目前我州尚未有统一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均需面对面,对矛盾纠纷交办、转办不能直接实现网上流转。

三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法缺失。目前多元化解相关规定仅为中办、国办、最高院等部门以意见的形式下发全国,但尚未有相关的人大立法作为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当前,多元化没有独立的经费预算,然而从网络平台搭建到调解队伍建设,无一不需要经费保障。多元化工作开展需要大量的专职、兼职调解员,调解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必然会产生必要的工作经费,专职调解员的干劲也需物质奖励予以促进,多元化网络工作平台没有资金保障难以开发。矛盾纠纷调处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组织无收入来源,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相关办公费用无法开支。

五是各行业、各部门意识难以转变。当前,许多行业、部门、个人均认为矛盾纠纷化解是法院的工作职责,不愿意花费人力物力在纠纷化解工作上,导致法院包揽纠纷的局面逐步形成。

六是人民调解员、综合调处人员的整体法律素养不高。当前许多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虽然有丰富的基层调解经验,但法律知识比较欠缺,对某些法律关系分析不到位,出现轻法规重情感的现象,使得调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调解纠纷质量不高。有些经过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写不够规范、义务履行项不够明确,甚至存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制约了司法确认工作的开展。

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的建议

一是党委、政府加大重视力度,力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法院牵头、各部门联动的矛盾纠纷法院+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诉与非诉的良好衔接。党委出台相关政策建立机制,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责,明确纠纷化解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成功调解的,可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责任单位调解未果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综治、司法所等单位收到纠纷解决申请后,经当事人同意后,按照机制的规定及时将矛盾纠纷交办或转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办理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交办或转办单位。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经当事人同意后及时将纠纷委托或委派相关的责任单位予以调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人民法院,调解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制发民事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调解未果的及时返回法院立案审理。诉与非诉的良好衔接,让法院从包揽纠纷回归到最后一道防线的精准定位,更好的解决了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有效的弥补诉讼解纷的局限性。

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信息化,努力实现互联网+”的多元化格局。搭建覆盖全州各解纷单位的多元化解网络工作平台,通过平台互相转办、交办纠纷,实现各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纠纷化解的无缝地对接,提高纠纷解决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便党委、政府对纠纷化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在网络平台中建立视频调解功能,方便当事人异地解决纠纷,力争做到当事人不离开住所地即可实现纠纷化解。

三是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机制的建立均需要相应的资金予以保障,多元化纳入财政预算是机制得以长效运行的必然要求。建议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多元化解经费尤其是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经费保障,制定经费保障制度,提高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四是呼吁矛盾纠纷多元化立法。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后盾,通过立法明确各单位的基本调职责,把调解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改变能推则推当挡则档的推诿格局。

五是加大诉调对接工作力度,强化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力度,为多元化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及时对当事人申请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认真对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和人员进行法律指导和协议书写规范指导。

六是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具有一支业务能力强的调解队伍,是开展好多元化工作的基础保障。注重加强调解人员的法律素养、调解技巧、文书写作等方面的培训,综合提升调处能力。

七是梳理好纠纷来源,规划好纠纷处理路线。矛盾纠纷来源不外乎两条线,一是群众到相关部门请求调处,一是群众未经调处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群众向相关部门提出的调解请求,及时分流到责任部门主办,主办部门可以要求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调处,调解成功未即时履行的引导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未果的指导当事人书写诉讼材料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人民法院说明并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或委派相关调解组织、调解员予以调解,调解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制发调解书或根据申请予以司法确认,调解未果的及时返回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勐腊县人民法院 张远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