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源头预防和处理机制研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2-31

    近年来,随着我国体质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以案件的形式涌入到司法机关,裁判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强,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而一些诉讼当事人由于对生效裁判不服或不能理性认识、对待,进而到有关部门上访申诉,形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大量增加,进京访、越级访、群众访、重复访的大量上升,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物质负担,还严重影响了各级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改革发展进程,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做好新时期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民众对我们的愿望和期待,是时代对我们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证。我们有必要对涉法涉诉信访历年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发现规律,找准问题,齐抓共管,努力化解。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概念及特点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该类案件不断呈上升趋势,还将长期在高位运行。存在进京访、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等形式。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及特点

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再审外,当事人到州、市政法委,州市信访局或给有关机关部门、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信从未有间断。去年4月以来,我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安排部署,在清理排查信访积案中,就有40余件左右;今年,也有20余件左右。且今年出现了诉讼案件人数众多的聚众情形。

从我院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来看,呈现出复杂性、突发性、多样性、群体性等特点。一是上访因素复杂,突发性、偶发性强。尽管我院通过矛盾排查避免了一些上访案件的发生,但就大多数上访案件而言,诉讼各个环节均有发生上访的可能。以民、商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居多。二是上访时机有明显的选择性。尤其在党和国家有重大政治活动及节日期间,上访案件占有较大比例。三是上访老户多次上访、缠访比例较大。四是集体上访日益突显。本着“法不责众”和向党委政府施压的心态,有些信访人互相串联,共同行动,推举代表,由一人或几人指挥、煽动、牵头,其他人都跟着协调动作,集体上访,给预防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五是许多案件处理难,息诉罢访难。有的信访案件成因复杂,有的上访者上访的历史环境特别是政策、法律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客观上给解决问题带来很大障碍。六是信访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许多信访群众对法院尤其是案件原承办法官存在很大对立情绪,接待稍有不慎,极易使矛盾升级,小则争吵不休,大则继续上访,甚则矛盾激化。

二、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涌现,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等因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是一因多果,其根源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客观上看,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在高速发展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利益格局的变动,加之社会机制的残缺,社会焦虑弥漫,如企业改制,一大批职工下岗,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征地拆迁纠纷,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移民搬迁等,随着城乡差距、行业差距的扩大,分配不公的问题、劳动就业的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也显现出来。很多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聚集到法院,而有限的司法资源短时期内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使一些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矛盾通过上访的形式表现出来,特别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政策、法律的修改变化,引发一些新的诉求。由于机制、体制的原因,司法权威不高,司法公信力下降,助推了信访案件的上升。

从当事人自身原因看,由于法律知识、市场风险、诉讼风险意识的欠缺等自身因素是产生涉法信访的直接原因。一是当事人市场风险、诉讼风险意识不强,对司法功能预期过高,滥用诉权现象比较普遍,一旦判决达不到自己的预期或执行不能,就会产生信访;二是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诉讼能力较弱;三是许多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外救济途径的现象越来越多;四是一些信访群众素质不高,动机不良。

(二)主观上看,也有我们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原审实体处理确有差错或瑕疵,直接引发当事人申诉上访;诉讼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怀疑法院的公正性;说理释法工作力度不够,当事人对法院裁决不理解;审判工作人员态度欠佳,致使当事人怀疑存在不正之风;当事人要求不切实际,无法予以满足,解决无理缠诉的综合治理措施不到位;有些案件执行不能或执行不了;有些案件因信息沟通不畅,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或多或少出现同案不同判,使当事人产生合力怀疑等等,导致信访、上访、缠访。

三、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对策

涉法涉诉信访固然有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对法院来讲,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认真探索研究发现上访发展规律,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加强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化建设,是当务之急。对人民法官来讲,只有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思想,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预防上访案件产生。

(一)坚持和谐司法,把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为了“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在思想观念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判轻调向调判并重转变;从重庭审调解向诉讼全过程开展调解转变;从忽视人民调解向积极借助社会力量进行调解转变。树立“调解是更高层次的审判”指导思想,拿到案件首先考虑能不能调、如何调、邀请哪些人参与调,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庭前、庭中、庭后以及执行过程。在调解方法上,不拘一格,对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邀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出面协调;对家庭矛盾纠纷,邀请德高望重的长者出面调解;对邻里纠纷,有选择地邀请无利害关系的邻居或村委会干部进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基层调解员、村委会干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作用,把调解工作推向社会,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对接。

(二)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开展巡回审判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是争取群众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效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的源头工程。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审判案件的重要模式,法官应当脱下法袍,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应深入田间、地头、工矿车间、学校社区巡回办案,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把庭审开到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最需要的地方。开辟“绿色通道”集中时间、人员专项巡回审判,对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在巡回审判中,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解决社会矛盾,化解邻里纠纷,坚持“三个贴近”: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做到“四个更加注重”: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彰显强大的生命力,达到了“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三)以提高法官素质、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法院形象为龙头,围绕公正与效率抓控访

队伍素质决定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应当努力争创学习型法院、打造学习型法官。坚持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统领法院工作,不断强化审判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坚持接待热心不冷淡、听诉耐心不厌烦、解答诚心不搪塞、调解细心不草率,在办理“三农”案件中,实行对病人不传、老人不传、路远不传、农忙不传;大力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进城务工农民、低保失业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众优先立案、优先排期开庭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

(四)扎扎实实搞好案件矛盾排查,做到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扼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势头

扎实开展案件矛盾排查,是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有效方法。工作中,要采取案中排查与结案后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每月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当月所受理审结的案件仔细梳理,认真排查,尤其在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及重大节日期间,要扩大排查面,反复梳理,不遗漏一个可疑案件。同时密切和人大、政法委、信访局等部门联系,相互反馈有关信息,沟通上访情况,及时发现上访线索。对有可能上访的案件,准确掌握当事人心理特点,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向党委、人大等有关部门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群防群控的网络作用。

(五)重视和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提高初信初访阶段的接待、办理成功率

做好初信初访工作,不仅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更是防止出现重复访、越级访、老户访,有效减少涉诉信访的基础。把每一次接访都作为一次与群众情感交流的机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零距离沟通,不断增强对涉诉信访人的亲和力,消除上访人群的不信任感,缓解上访人群的对立面情绪。对每一件初信初访紧抓不放,做到四个不放过。不查清事实不放过,不解决应当而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放过,不做好上访人思想疏导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充分发挥全员信访、领导包案的作用,彻底抓,抓彻底;领导抓,抓领导;专班抓,抓专班;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形成重复访的,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从根源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审判质量和效率问题是涉法涉诉信访反映最多的问题,也是信访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强化审判管理,大力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大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也是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基础性工作。为此,一是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质效考评体系,强化对各基层法院和中院各部门的绩效考评;二是要推行“阳光审判”,防止“暗箱操作”;三是要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当事人讲法说理,努力提高当事人法治观念

提高当事人法治意识,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是法院解决群众法律意识不高、缠诉、缠访问题突出的有效途径。开展“判前释法、判中叙理、判后答疑”活动,在立案前,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公正、清醒的认识,转变风险观念。在诉讼中,延伸各个宣传触角,在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实效上狠下功夫,各个环节都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寓教于审,寓教于执,寓教于访,有效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判决后,及时开展回访工作,变上访为下访,使当事人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该怎样做,怎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切实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八)狠抓控访机制建设,推行控访网络管理,提高群体控访意识

涉诉信访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因而,单靠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根本有效解决,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借助人大、政府、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共同解决。工作中,要推出阳光信访机制。对于那些上访老户缠户反映的案件,广泛邀请新闻媒体、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民主人土,公开监督案件听证,评判案件性质,分析利害关系,点评是非曲直,揭示人民法院裁判活动的正当性、合法性,增强司法活动的公信力,打消上访老户缠户的疑虑,自觉服判,息诉息访。同时,建立信访责任追究制,把法官的办案责任与信访稳控职责统一起来,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将信访稳控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对涉诉信访处理不作为,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切实增强了广大法官的责任意识。

总之,涉诉信访工作千头万绪,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我们应当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按照中央政法委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立足当前,考虑长远,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景洪市法院  玉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