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调研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2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2015818,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司法责任制改革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部署。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的要求和云南省委的安排部署,20165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根据目前的试点经验对完善司法责任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

一、司法责任制的概念及任务

对于司法责任制,主要一是司法机关、司法辅助机构及司法从业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二是因其职业行为不当引起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落实司法责任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制作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审理案件。通过团队运作模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二)改革裁判文书签署制度。改革后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对其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切实体现法官在裁判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

(三)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根据中央要求,凡是进入法官员额的法官领导干部都应当到一线亲自办理案件。从试点情况看,院庭长办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四)细化司法人员岗位职责。对独任法官、合议庭承办法官、合议庭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通过权力清单方式进一步明确,同时对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进行细化。明确权力界限。

(五)明确审判责任的认定。在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的同时强化是审判责任,明确审判责任的内涵和范围。

(六)完善法官追责程序。以法官惩戒委员会代替以往的追责程序。推动法院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 

二、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义

(一)激励办案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通过法官全程负责,从案件审理到作出判决均要求办案法官参与其中,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进行各种司法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培养其职业荣誉感。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推进反贪腐工作的进行。法官根据责任制度需要对司法行为负责,极大减少法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可能,使其勤勉谨慎地行使司法权。

   (三)对树立司法权威有极大的作用。法治思想不断深入人心,一些法律的弊端也渐渐被人们所了解,司法责任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约束法官的行为,使人民的利益最大化,使国家司法具有公信力及权威性。

   (四)法官办案的动力由外部驱动转变为内部驱动。还权于法官和合议庭,让法官能够独立自主地对主审的案件作出裁断,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既是对司法运行内在规律的尊重,也是对人性的尊重。过去的层层审批和把关,体现的是领导意志而非法官意志,法官办案的动力来源于完成任务、指标考核和领导的压力,是一种外部驱动的动力。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遇到疑难案件时,既有对领导办案经验、裁判能力及权力权威的依赖性,也有因自我价值得不到实现而引起的工作惰性,总体上讲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动和发挥。司法改革后,法官和合议庭拥有了对案件的最终裁断权,法官能够将自己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对法律的理解体现在案件的审理裁判之中,办案成为法官实现其司法理念、价值追求的舞台,法官的自我价值感、职业尊荣感得到增强,其办案的动力由外部驱动转变为内部驱动,办案更为积极主动。

   (五)法官办案的模式由主办负责转变为协同合作。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法官对自己参审的案件负责,对自己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不同且成为多数意见的裁判结果负主要责任。这一问责机制决定了法官对自己参审的案件要负起真正的、终身的责任,给法官办案的模式带来深刻影响和变革。新机制运行以来,参审法官主动要求阅卷、庭审中主动要求发问、合议时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参审的裁判文书逐字逐句校对修改,已经成为部分法官工作的常态,对别人主办自己参审的案件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成为大家的共识,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协同配合也更为密切和高效,这与司法改革前承办人办理案件时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六)法官办案的压力转变为质量压力。法官是人情社会的一员,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到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的影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成为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当前法官办案压力比较大的一个方面是处理亲朋的请托、同事的电话、领导的条子等,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天平。司法改革后,案件终身负责制成为紧箍咒制约法官权力的同时,也成为法官挡住人情关系的挡箭牌和履职尽责的护身符

三、目前我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情况

自被确定为试点法院以来,西双版纳中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责统筹领导全州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切实抓牢、抓紧、抓实。

(一)进行审判组织模式、内设机构改革,构建以员额法官为核心的审判团队。员额制改革我院遴选出员额法官31名,其中入额院、庭长12名,分别为:院领导4名,审判业务庭庭长7名,综合审判部门负责人1名。

16个内设机构组建了立案、信访、申诉审查团队,刑事诉讼审判团队,民事诉讼审判团队,行政诉讼审判团队,执行、警务保障团队,五个审判执行团队。

88名在职在编人员划分为三类职务序列: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配比分别为34.44%32名法官)、48.86%43名审判辅助人员)、14.77%13名司法行政人员)。严格遵照试点法院实施方案规定的三类人员38%47%15%的比例进行人员分类管理配置。

遴选出的31名员额法官,20161110全部编入审判团队到一线办案,履行审判职责,并形成制度,明确规定入额庭长承办本诉讼审判团队员额法官80%的案件量,除院长外其他入额院领导承办本诉讼审判团队入额庭长20%的案件量,综合部门的员额法官承办本诉讼审判团队员额法官20%的案件量。院长办理一定数量的重大疑难或新类型诉讼案件。目前入额院庭长已经承办案件554件,占比全院同期31%的案件量。

审判团队组建设计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1:n:1的比例配置。按我院实际人力资源,刑事审判团队人员配比为11:4:9;民事审判团队配比为16:4:8;行政审判团队配比为4:2:3。由于法官助理、书记员资源缺乏,院、庭长原则上不配比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审判团队组建后原内设行政机构不变动,各类人员的管理仍由原庭室领导负责监督管理。

(二)完善司法责任制,构建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高院出台的相关制度制定出台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试行)》《审判权清单(试行)》《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工作规则(试行)》《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责任制(试行)》《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范围规定(试行)》等7个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配套制度。明确法官、合议庭的权责,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了制度保障。组建了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进一步完善审委会运行机制,大幅缩减审委会讨论案件、议题范围,去年审委会讨论案件、议题比上一年缩减54%。从去年1月开始我院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法律文书不再审核签发,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法官依次签署印发。去除裁判文书层级行政审批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积极配合省高院,做好人财物省级统管工作。按照省高院的安排要求,我院积极努力对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上划等各项工作稳步有序的开展推进。目前31名入额法官首次等级评定和工资套改已经完成。办公、办案及在职在编干警工资经费20171月开始已经由省级拨付到位。目前院党组正在积极研究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

    四、我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行政事务工作繁重。实施法官员额制后,2016年我院受理案件3326件,预计今年我院员额法官人均承办案件量将不低于107件,人均办案数将比去年43名一线法官办案数增加39%。中院的诉讼案件56%以上系二审案件,均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员额制后,根据上级规定只有员额法官才能参与诉讼案件的审理。因此,我院员额法官人均实际参与案件庭审数量将近200件,过重的工作负荷,对案件质量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培养等将带来巨大的冲击。入额院领导在承办案件的同时还要处理各种繁杂的行政管理事务,无力发挥高级法官的审判资源优势。

(二)法官助理、书记员与员额法官的配比严重不足。法官助理人力薄弱,全院只有10个法官助理。书记员岗位待遇太低,流动性较大,稳定性差。

(三)行政监督管理弱化,廉政风险点加大。虽然对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已经打破了原有行政管理模式,廉政风险点由原来只要紧盯院、庭长,转变为需要紧盯每一位员额法官,监督管理压力范围加大。

(四)院庭长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难度加大。由于院庭长不再对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签发,对案件的质量无法把控,仅能从审判系统流程节点进行监督管理,审判管理监督从原来的同步监督管理,变为事后监督管理,造成案件质量难以把控,存在质量隐患,特别是年轻入额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不再由院庭长把关指导监督,许多案件裁判文书书写不规范、证据评判逻辑性不强、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等问题,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判质量。

(五)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与实际案件审理范围存在矛盾。根据规定审委会仅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不负责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但在实际讨论案件的定性量刑中无法回避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确认,而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又由合议庭负责,因此规定与实际造成一定的矛盾。

五、我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下一步的措施

(一)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学习,提升能力。完法官善培训制度,保证审判业务不断提高,适应法官任职要求和实际工作发展。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政治理论学习,明晰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服务方向,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培养法官的法律应用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职业素养,培育人格健全、品德高尚、专业知识丰富的优秀法官。

 (二)探索多元化解矛盾机制,充分利用可利用的资源。进一步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探索多元化解矛盾机制,引进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行业调解员等参与诉讼案件的对接调解工作,将诉讼案件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前端。

(三)强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深入应用信息系统。充分认识软件升级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工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深入应用信息系统,服务于司法责任制改革。

(四)提高法官拒腐防变和抗干扰的能力。遵守法官职业伦理,不受金钱美色人情打动,终生守望天平,保持职业良知良守,顶住诱惑,保护自己,不让公正蒙羞。增强自律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认真贯彻落实为民、公正、高效、清廉的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五)继续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积极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请示,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与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路上努力奋斗,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和毅力,攻坚克难,扎扎实实做好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每一项工作,以改革的新成效书写时代新篇章,让公平正义的司法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引、喻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