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几点思考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刀忠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几点思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刀忠民)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了两部自动24小时接听电话,请全社会进行监督,在全国法院系统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由于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禁止,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就难予提高。“五个严禁”是最高人民法院痛下决心打造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一项民心工程,是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的积极回应,体现了人民法院狠抓队伍建设的坚定决心。在贯彻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工作实践中,虽然各地法院采取的方法、措施不尽相同,但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教育先行,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俗话说:“百事思为先”,从每个法官违法违纪案件实例中,不难看出,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都具有一定的思想意识根源,而违法违纪意识的产生,也有其萌芽、发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往往都是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吃点、喝点、拿点的生活作风问题,发展到了“权”、“钱”交易;从开始办“人情案”、“关系案”发展到办“金钱案”。不可否认,因违法违纪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些法官,曾经也是一名优秀的法官,他们曾为党和人民做过许多有益的工作,但在“请、托、说情风”盛行和物欲横流的社会环境中,他们被情欲所动,被物欲所惑,逐渐淡忘了“公平与正义”这一神圣使命,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利用法官这一职业谋取私利,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法官中的败类。究其思想根源,是他们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拒腐防腐的思想意识淡薄,廉洁自律的能力和自觉性不强,经不起情欲、物欲等的诱惑所造成。因此,贯彻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应先从思想教育开始,学习“五个严禁”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要使每个干警做到“入心”、“入脑”,把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齐抓并举,开展好执法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警示教育工作,增强法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腐的思想道德防线。
  “五个严禁”规定公布后,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认真开展了学习教育活动,从执法理念、职业道德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司法为民”理念的学习教育,解决好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思想问题。围绕如何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进行了学习讨论,每个干警都写了学习心得体会。以中院刑一庭两名法官违法犯罪案件实例开展了警示教育,以身边发生的事教育了身边的人,并认真剖析了两名法官违法犯罪的各种根源,使全体干警引以为戒,吸取这一沉痛教训。
  二、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目前,法院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较为完善,但执行不力现象仍然存在,尤其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对法官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难以顾及,而某些法官的违“禁”行为并未在监督的视线范围内发生。因而,开展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是较为有效的监督措施。
  “五个严禁”规定公布后,州中院制作了“五个严禁”卡片,两级法院干警人手一份,随身携带;用汉、傣两种文字制成“五个严禁”警示牌,放在两级法院每间办公桌上;在法院内显著位置张贴“五个严禁”的规定。做到对每个干警时刻提醒,警钟长鸣。
  印制“五个严禁”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监督卡,由立案庭随同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一并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送,欢迎当事人和代理人对法官的违“禁”行为进行举报;采取登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电话、电子邮箱。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五个严禁”规定公布以来,全州两级法院未发生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加强监督查办力度
  在贯彻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工作中,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从防范入手,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教育,及时纠正。发挥院领导和中层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做到要让“他人不为”,“自己先莫为”的表率作用;推行问责制,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所在部门领导,应给予相应的问责处理。加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使监督视线延伸到各个工作环节。严格查办,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行为,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严格执行。坚持“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规范,从严监督,从严查处”的工作方针,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和监督措施。进一步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对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和裁判的公平、公正进行有效监督,把内部监督、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相结合,造就一支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当事人为达到其诉讼目的,进行不实举报的问题
  在“五个严禁”公布前,我州中院纪检监察室曾接到对法官接受一方当事人吃请的举报,一件是某代理人(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举报称:在一审法院庭审结束后,他们到街上饭店时,见主审其案件的法官在饭店中与另一方当事人正在吃饭。经我们调查了解,那天中午,该法官根本没有到外面吃饭,举报中的事实并不存在。另一件是某代理人(一方当事人的女婿,农民)举报称:三名法官到我们村来办案时,被另一方当事人委托的本村某人请去吃饭,还杀了一只狗。经我们调查了解,三名法官办好案件,就开车到镇上一小馆子吃了便饭,不久就走了,举报人所指的本村某人并未在场,那天小馆子也未杀狗,不存在举报中的事实。原因是那人曾对村里的人讲,他认识法官,可以帮忙,而引起举报人的怀疑和举报。
  这两起举报都是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的同时举报的,而且举报时间与其指认的法官接受吃请时间相隔较长,两个举报人都以一审法院法官违法违纪,办人情案,关系案,一审判决不公为由不断上访,主观上是为了让二审法院重视其诉讼主张,达到其诉讼目的。
  (二)注意区分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行为与院、庭领导的业务指导的界线
  “五个严禁”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并未就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行为与院、庭领导业务指导的履职行为的界线进行界定,院、庭领导由于职责所在,需要对某一案件的案情、审理情况作了解,并进行指导和督促办理。有的法官工作拖拉,能力有限,不说不行,不指点一下也不行,但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会给人产生一种顾虑,说多了,指点多了,过问的就多了,自己也会觉得,是不是在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别人会不会认为我在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落实“五个严禁”规定的工作中,对这一界线同样也难以把握。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五个严禁”规定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