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刑附民案件在案款优先偿付受害人的思考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姬海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关于一起刑附民案件在案款优先偿付受害人的思考

  由于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罪犯)属于贫困家庭无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因而导致多数刑附民案件无法执结,使受害方的权益难予有效获得法律救济,甚至造成受害方陷入更加特困的境况。另外,因判决民事部分执行不能,故受害方不理解,加害方也不理解,受害方与加害方的矛盾难以化解,法院反成为双方不理解的担受者,法院执行处于两难境地,案件也成为未结案长期挂帐。例如:西双版纳州法院审理的邹久保涉黑案件,该案就属一起刑附民案件。经生效判决确定:判决收缴22名罪犯在案款达375831.69元,属上缴国库性资金。经查22名罪犯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如果上述案件在案款上缴国库后,本案罪犯将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刑附民赔偿款将无法执结。受害方及其亲属原本就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重创,加之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的执行不能,势必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为维护法律尊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秉承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理念,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州法院用该在案款优先偿付刑附民赔偿款。申请执行人岩某、玉某终于领到了共计359008.5元的赔偿款。至此,该案刑附民案得以圆满执结,该案是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最大的案子,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最彻底的一件案件。当玉某领到执行案件款时反复对法官们说:感谢法官、感谢法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历来是法院执行难案之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大、矛盾不可调和,执行中稍有不慎必将导致矛盾激化,后果不堪设想。刑附民“执行难”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刑附民案件受害方民生问题。鉴于此,
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刑附民案件在案款优先偿付民事赔偿款中的作用:
  一、从司法为民来看,在刑事审判司法中,有部分刑事案件对罪犯的财产依法收缴,成为在案款物,均上缴国库。这往往造成罪犯可能仅有的财产无法先予救济相对属弱势群体和直接承担犯罪损害后果的刑附民受害方。根据“以人为本”理念,公权力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私权利方的合法权益,使受害方获得充分救助,是与司法为民宗旨相符的。虽然在立法上、在司法上、在国家利益至上等方面,法律和政策不明确,但在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的新历史阶段,不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谋划司法价值,司法行为就难于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从利益权衡来看,刑附民这类案件的在案款,不解缴国库,对国家利益无实质性损失,因犯罪客体不是直接侵害国家财产权,而是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且依法收缴属罪犯私有财产;但刑附民受害方未获得赔偿,将实际承担实质性损失,因受害方直接承受人身和精神两方面的实际损害。“两害相侵取其轻”,受害方本人或亲人直接承受的造成受害人本人重大伤亡犯罪后果所引发的社会问题要重于国家不优先收取案款引发的问题。所以,不优先解缴在案款于国库为“取其轻”,也是体现落实民生的基本原则。
  三、从法律依据看,这类刑附民案件在案款无论是定性为上缴国库的罚没款,还是定性为民事赔偿款,都有法律根据。法院均可判决罚没款上缴国库或赔偿刑附民受害人损失。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按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包含优先偿还债务的刑事原则,故不违反法律的总原则。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姬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