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源于公开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魏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公 正 源 于 公 开
        ——读冯军教授翻译的《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有感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魏 炜

  编者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详尽叙述和对判决理由的充分阐述,特别是三次量刑(轻处)的心证过程,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层层推进,使裁判结果得出的过程清楚地展示在公众面前。体现了“正义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的现代司法理念,值得我们每个法官思考和借鉴。
  中院审监庭魏炜同志在研读该判决后,撰写了认识深度较高的读后感——“公正源于公开”。结合我院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畅谈了自己对法官心证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其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为提供全州法院一个学习与思考的交流平台,培养学习型法官,我们特开设“学习与思考”专栏。在此,我们希望全州法官积极投稿,为不断提升法官综合素质,建立学习型法院而共同努力。

  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的意见,更重要的是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的,体现了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这也正是司法活动的公信度、权威性所在。近日,笔者认真研读了冯军教授翻译的《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后,感触颇多,但最大的感触就是该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详尽叙述和对判决理由的充分阐述,该判决从定罪到量刑,都是以充分的证据确信为前提,并经过严密的逻辑思维得出内心确信,特别是三次量刑(轻处)的心证过程都是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层层推进的,使人一目了然,真正体现了法官心证的公开。
  一、法官心证公开的重要性
  法官心证公开缘何如此重要呢?归其原因就在于司法裁判文书之所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执行和尊重,不只是因为它是握有司法权的法官作出的,更在于其中的法律推理与原理阐述具有不可抗拒的说服力。首先,法官为裁判提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由是现代诉讼中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要求。理性的思维和分析的手段是逻辑推理,裁判关乎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义务等,只有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才能保证裁判的合理性。其次,能有效制约法官的司法权。公开裁判理由可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当法官被要求必须对所作出的裁判说明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时,必然会促使法官慎用手中的审判权力,对自己作出的判断必然要进行不断反省和深思,看看有没有不恰当、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在这同时,裁判文书的质量就能得到有效的提高;而且有利于上级法院及检察机关通过这种文字记载的书面材料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及时纠正下级法院错误的、不公正的判决。再次,体现了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可以说,同一个案件5000字的裁判文书与1000字的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一样的,但叙述事实详尽、论证周密、说理充分的5000字裁判文书与在论据模糊、说理苍白、空洞的情形下将裁判结果一厢情愿的强加给当事人的1000字的裁判文书相比,不仅是字数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对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所以笔者认为,叙述事实详尽、论证周密、说理充分的裁判文书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最后,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正义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裁判理由的公开不仅可以起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监督,同时还可以使败诉或者承担裁判结果的人心悦诚服,真正做到“胜败皆服”。
  二、裁判文书制作存在的问题
  对比《德国波恩州法院关于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的判决书》,应当认识到我们在裁判案件时很少公开心证的过程。故我们制作的裁判文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控辩双方的事实主张分析不够透彻,缺乏有效的论证;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具体、充分。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裁判文书中仅仅简单或者笼统的罗列证据,对证据所要证实的内容往往涉及很少,不知证实了什么内容。如刑事毒品案件中的“抓获经过,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不写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经过;“证人证言,证实案件的经过”,不写明所要证明的具体的案件事实。另外,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只表述法院认定的事实,其余的常常就是与法院认定事实不符便轻描淡写或者一笔带过,让人不能信服。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靠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要倚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二是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简略,对是否采信证据的理由只是进行简单的论证或者不进行论证,往往以概念化、程式化的语言连接起若干推理结论,支持主张只给结论,使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论支撑,说理变得苍白、空洞、流于形式;特别是对辩方的意见不阐述或者不充分阐述理由或者给出的理由含糊不清,用空话套话来驳斥辩方的意见,如“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辩护人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向这样的分析论证放在任何一份裁判文书中都能使用,没有任何的针对性,使裁判文书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导致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度不强。审判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认为,说理时担心言多必失,认为裁判文书理由越概括越好、越简练越好,怕理由讲得很多会被别人抓住把柄,反而使自己陷入被动,而裁判文书写得“空”一些,别人就不容易抓住把柄,自己更主动,因此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入情入理的分析不见,导致许多裁判文书的说理雷同。三是对量刑时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情节的分析不够、说理不透。如刑事判决书在说理时的一般表述是“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或者被告人属犯罪未遂、属累犯,应当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但具体如何量刑、怎么量刑的心证不公开,不能让人清楚明白、一目了然。裁判文书存在的上述问题,往往是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裁判文书本身的形象、公信度和权威性。
  针对在制作裁判文书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树立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最终载体的理念,加强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能力和水平。有位学者曾说过,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对于有理性的现代人而言,确信是由证明过程决定的,承认是由说明效力决定的。只有将结果得出的过程清楚明了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判决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可。
  司法权只有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产生真正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