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及“三项规程”调研报告

作者 :徐洪佳颜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25


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着眼于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加快构建多元精细、公正高效的诉讼制度体系,特开展此次调研。

一、近年来轻罪诉讼制度体系运行及“三项规程”执行的基本情况

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圆满完成,其改革成果被纳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力的推进了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而构建中国特色轻罪诉讼制度体系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其以更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为导向,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201811日起“三项规程”在全国试行,经过1年多司法实践的检验,其在全国各地法院得到有力的贯彻和实施。“三项规程”立足于现有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的基本规程,有助于解决证人出庭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切实提高了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是人民法院落实中央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的关键抓手,是将中央改革精神具体化为法庭审判规程的重要载体,对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我国刑事法治发展进步具有深远影响。

二、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对我院2018年以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从适用程序上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共有件444件,占所有案件的30.7%。从案件类型来看,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轻伤)、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类案件占所有案件总数的70%以上。然而正是由于这样大量轻微、简单的刑事案件,耗费了干警大部分精力,占用了本就紧张有限的司法资源,于是探索建立简案快办的新模式迫在眉睫。就现阶段而言,我院对繁简分流的速裁程序正处于探索阶段,因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具有众多相似之处,因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区分对指导简易程序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速裁程序是我国原有简易程序之外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简易程序。它比简易程序更加简易,譬如,该程序仅适用3年以下刑罚案件、除自愿认罪之外还必须认罚,与原有简易程序可适用于几乎所有有期徒刑案件、有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审判两种形式、公诉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等大不相同。具体祥见下图:

        程序

相同点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审理法院相同

都是基层法院审理

适用审级相同

都是一审程序

自愿认罪相同

都需要被告自愿认罪

同意适用相同

都需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

审判组织存在相同

都可由1明法官独任审判

检察院有权建议相同

检察院公诉时,可以建议适用简易或者速裁程序

被告人陈述不可省略

被告人最后陈述均不可省略相同

 

 

程序

不同点

简易程序

速裁程序

适用对象不同

未成年人可以适用

未成年人不得适用

适用刑罚不同

几乎所有有期徒刑案件

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

是否认罪认罚不同

被告人需要认罪,不一定认罚

被告人需要认罪认罚

公诉人是否出庭不同

公诉人应当出庭

速裁程序无此规定

审判组织不同

可以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

只能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程序简化程度不同

只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是否当庭宣判不同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应当当庭宣判

审限不同

审限是20,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受理案件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

 

就“三项规程”而言,我院2018年至今共受理刑事案件1445件,其中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共有12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的案件有12件,均对“三项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有效的运用和实践,但在刑事案件中总体占比较少,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侦查环节取证过程中程序瑕疵较多,非法证据排除启动容易、排除难;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达成共识的效力缺乏法律支撑,庭审中重复宣读,甚至前后不一等问题。

三、健全与完善的建议与思考

在今后工作中,要以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为着眼点,认真总结传统审判经验,充分吸收前期改革成果,注重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要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好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强化监督制约,切实保障人权,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要把握好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最佳平衡点,通过系统的制度、严格的程序、切实的保障,深化完善认罪认罚案件分类处理机制,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为完善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就庭前会议而言,庭前会议主要目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非审判必经程序,需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对于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可能导致审判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以及控辩双方庭前提出的各种申请,应当通过庭前会议依法作出处理。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主要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材料。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者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充提交。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合法性问题交换意见,并作出合意决定。

就法庭调查环节来看,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最终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确认,该确认程序既是对庭前会议功能的肯定,也是避免庭前会议处理结果面临不必要的争议。对于证据收集程序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瑕疵证据,要分析瑕疵是否影响证据真实性,进而决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将之混同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审查认定或者排除的证据,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庭后评议认定或者排除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要妥善处理当庭认证或者庭后认证的关系,努力提高当庭认证率和当庭宣判率。需要强调的是,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为庭审顺利进行扫清障碍、打好基础,但不能因庭前会议而弱化庭审环节,更不能以庭前会议取代庭审。

 

 

  ( 景洪市人民法院  徐洪佳颜)

                               20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