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不明的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认定难点与建议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23

西双版纳州地处边疆,与东南亚多个国家领土接壤。近年来,外国人或者国籍不明人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涉外取证困难且程序复杂,给审判带来很大困扰。其中,国籍不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涉及是否构成犯罪,由于侦查机关无法通过外交途径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能通过骨龄鉴定来认定其犯罪时的年龄,到了审判阶段,骨龄鉴定是否可作为证据采信就成为案件的核心。该类案件的审判有以下特点和难点:

一是被告人大多数自述来自缅甸第四特区等民地武地区,由于缅甸的复杂国情,特区所发放的身份证不能得到缅甸政府的承认,故该类身份证不能作为证据在审理中使用。    

二是仅凭骨龄鉴定不能确定被告人年龄。认定被告人的年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不能缺失。在办案中,侦查机关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做骨龄鉴定,再结合他的自述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在实践中,骨龄鉴定只能测出一个年龄的区间,不能确定具体年龄,加上犯罪嫌疑的出生地区、人种和比对的标准不一定相符,导致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值得商榷。在审理中常遇到的问题就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已满18周岁,与骨龄鉴定相符,在庭审中翻供,供述他未满18周岁,甚至未满16周岁,与骨龄鉴定相矛盾,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真实年龄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地采信骨龄鉴定。

三是涉外刑事案件国际司法协助难度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在侦查阶段发函至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由相关部门照会犯罪嫌疑人供述所在国家的使领馆确认,但很少得到回应。导致直到审理阶段都无法查明被告人身份,只能以无国籍人对待。

对此,有以下建议:

一是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应当严格审查此类被告人的身份,督促侦查机关尽可能查明被告人的国籍身份,特别是年龄,如果只有骨龄鉴定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慎重认定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是加强涉外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保障此类案件取证的可能性和合法性,杜绝出现因年龄认定错误而导致的误判。

三是在审理中,确实无法查明的年龄涉及是否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这三个重要年龄点的,考虑到这三个年龄点关系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应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重要情节,甚至涉及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应从充分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涉及这三个年龄节点确实无法查清的,适用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四是对于骨龄鉴定只能测出被告人年龄区间,不能确定被告人具体年龄的,骨龄鉴定结论应作为辅助性的参考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应当慎重采用。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杨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