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KTV涉著作权侵权案件调研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09

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KTV涉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但相关的法律规定滞后,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产生了许多争议。针对近几年来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情况,谈些看法、意见。

一、案件受理情况及特点

本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自2013年起,总共8件,占知识产权案件100%,占一审案件数50%以上。2014年未受理此类案件, 2015年,该类案件收案数量上升,共受理涉KTV知识产权案件28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数的100%,判决结案14件,按撤诉处理14件。

该类案件调解难度大,均以判决方式结案,且多以原告胜诉告终。虽然多以原告胜诉,但此类案件数量仍增不减,难以调解,且逐年呈增长的趋势。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被告对原告诉讼主体地位提出质疑。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与音像著作权人如:唱片公司、音像公司等签订授权书,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等授权给音集协管理。由音集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对其诉讼主体资格产生质疑,并提出音集协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愿意调解。

2.侵权主体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涉KTV经营者多数为个体老板,他们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对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需要支付版权费缺乏基本认识,往往以不存在侵权,从来没有听说过要交版权使用费,且安装的点唱系统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而音像制品是销售商为经营者安装的,侵权主体应当是音像制品的销售商等抗辩理由。因此,对有关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存有较强的抵触情绪,故意拖延,不调解,不主动履行,加大了审判的难度。

3.侵权作品数量大,认定难。每批起诉案件均在10件以上,每件案件主张的侵权作品在200首歌曲左右,均由公证机关进行录制公证,在歌曲比对上所耗时间长,人员投入大,除了前几首及后几首歌录制完整外,其余均为片段。各地区法院在片段认定上做法不统一,也给审判增加了难度。

4.案件调解率不高,存在再次起诉的隐患。2013年受理的10件,均以判决结案,2015年受理28件,其中10家均为第二次起诉,第二次起诉中还另有第一次起诉后未删除的歌曲,存在继续侵权行为。从裁判情况看,自受理此类案件以来,判决24件,撤诉14件,判决占比为58%,这是因为KTV经营者经营不景气,而调解所附加支付后续使用费条件较高,导致调解难度增加,最终因调解、和解率不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继续侵权,导致原告再次起诉,周而复始,致法院案件数量增长,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二、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及难点

1.证据比对及采信方面。涉案作品录制均由公证机关录制,少部分录制完整,多数为片段录制。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时采取回避态度,既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亦因作品数量大而不比对曲目,除个别案件被告自己认真比对外,其余案件被告均表示由法院依法审核,这给法院在认证该证据上增加难度。比对时,因完整的录制作品与涉案权利电视作品画面不相符,有些仅画面一致,歌词排列形式、字体,歌曲序幕、结尾均不同,录制的片段作品均有几秒、一分不等的画面,无法完整比对。因此,在采信证据时,只对录制完整作品认真完整比对,若比对与权利作品画面一致,只要涉案作品是由特定音乐、歌词、画面等组成的形成较为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即可予以认定。对于录制不完整的片段作品,因存在数量大,片段缺失,若均由法院比对,不仅存在所需人员多,耗时长的问题,最主要是无法完整比对确认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相一致。所以对于录制不完整片段作品,无法证明侵害了著作权。我们认为采取上述做法较为合理,因为公证取证也要有完整性,不能认为量大就随意取证,不能因为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法院就全部采信,更不能简单采纳。但是现在全省各地法院对该类证据是否采信做法不一,有些法院对录制完整及片段的作品均予以采信,因此对片段证据如何认证,需省高院尽快作出统一指导意见。

2.在赔偿损失认定方面,由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只能根据各案实际,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每首作品的赔偿标准,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后果、侵权的区域性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作品流行程度、还有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酌情予以认定。

虽然各地法院均根据各自辖区内经济发展水平酌情认定,但因缺少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全省范围内有无统一的赔偿标准,很难让KTV经营者信服,这也给调解带来难度,如有部分KTV经营者认为,其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以400首,而根据云南省审理过类似案件中保山和楚雄地区的赔偿金额平均为200-300元之间,其没有提出合理合法的计算依据,多数KTV经营者质疑音集协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KTV 经营者认为计算标准时,应考虑音乐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经营档次、经营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等。

西双版纳地处边疆,经济、社会发展远不如昆明、曲靖等州市,则确定2013年每首歌标准为100元至200元之间,2015年每首歌曲赔偿标准在200元至300元之间,目前全州地区统一按每首250元的标准予以认定。

三、关于处理涉KTV著作权侵权案的几点建议

1.专门专案。设立专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庭,由专门的法官进行审理,培养专业性的法官,对此类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对证据的认证问题及每首歌曲的赔偿标准根据各类地区情况作出统一的指导意见。

2.音集协制定较为规范的行业标准,对侵权作品收费标准形成统一的收费办法。

3.有关文化部门针对各辖区的情况,对KTV娱乐场所歌曲系统中普遍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其他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加强对KTV 市场的管理,组织经营者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经营者积极与音像著作权人沟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诉讼和损失,促进各地区文化娱乐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玉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