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若干思考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尤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若干思考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尤春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司法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重要,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政治氛围和制度环境越来越好。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自身拥有的发展基础和发展条件越来越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物质装备等基础设施越来越好。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来,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和期待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越来越大。同时,人民法院服务发展的责任更加重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等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与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战略规划、基本国策有机结合起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正处在关键阶段,既是重要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又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法院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繁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当前,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严惩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要继续重点惩处故意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要依法惩处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加大对毒品犯罪、赌博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要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要依法惩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犯罪,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认真配合国家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加大审判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犯罪预防,堵塞漏洞,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要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庭审直播、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报道等形式,以案说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依据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要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以减少社会对立面,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要按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要依法适用轻刑、缓刑,加大罚金、管制等非监禁刑罚方法的适用。对未成年人犯罪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减少重新犯罪;要严格控制死刑,慎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对于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 
  第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促进村镇邻里关系的和谐。要进一步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要正确把握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与重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当前,要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妥善审理好证券纠纷、期货纠纷以及破产案件;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稳妥实施;支持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加强对煤、电、水资源的司法保护;配合国家新近出台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举措,加大房地产案件的审理力度,为国家新一轮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要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要妥善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为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民事审判中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当前,要进一步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努力提高调解结案在案件处理中的比重;要通过制度设计,合理设定调解时限,鼓励和提高法官进行司法调解的积极性,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 
  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责,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通过完善行政案件的管辖制度等措施,坚决抵制和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努力改善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要加强对新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特别是要认真研究当前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总结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化解行政争议,增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判机构、充实加强行政审判力量,努力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新时期审判行政案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司法能力。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对于行政审判工作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深入贯彻“以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人民法院要在工作思路上做到“三个至上”、“四个更加注重”、“五个统筹兼顾”应着力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是改进和完善便民立案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重视立案场所的规范化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要建立立案大厅,实行柜台式、一站式服务。要普遍为当事人免费提供诉讼指南,有条件的地方要运用多媒体和信息技术传播诉讼知识,进行诉前辅导,告知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要进一步推广网上立案、远程立案经验,对居住偏僻的群众和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可以实行预约登门立案。要继续实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的制度,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要积极与有关商业银行协调,在立案场所设立收费点,为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提供方便。 
  第二是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联系实际,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司法需求,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 
  第三是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制度。针对一些偏远地区人民群众诉讼不方便的问题,各地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要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实行流动办案,深入工厂农村、田间地头,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同时,人民法院要利用巡回审判,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第四是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扩大了民事、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不断加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力度,进一步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司法效率,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群众的诉讼负担。 
    第五是大力推进诉讼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要提高各级法院法官调处纠纷的能力,进一步从制度上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不断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新思路,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努力推行执行和解制度。 
    第六是进一步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全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的津贴、补助;要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关于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解释,确保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享有与法官同样的权力,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第七是继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公开审判力度,增加审判的透明度。要扩大审判活动公开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当事人、律师查询案件的制度,除了涉及审判秘密的活动和程序,要逐步实现审判活动的全程公开。要大力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开证据采信、认定事实的理由,公开适用法律的理由,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 
    第八是加大执行力度,最大程度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利益。各级人民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继续大力提倡“先执行后收费”的做法。要依法公正、高效地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方法和手段,最大程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要继续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要开设执行款专用账户,对执行款进行专项管理、专款支付,以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更加注重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实现债权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先予执行。 
  第九是加大涉诉信访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开展“开门接访、带案下访、预约接访”等活动。要畅通申诉再审渠道,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审查,件件有结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处理涉诉信访的职责分工,避免互相推诿或重复审查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改进申诉复查程序,大力推行申诉听证制度,增加申诉复查的透明度,提高申诉复查效率。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对符合再审改判条件的要坚决依法改判,确属无理申诉的要依照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参考文献:
[1]《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 王开天;
[2]《为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而奋斗》梁德山;
[3]《关于今后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任建新;
[4]《新时期司法制度改革论析》安宁;
[5]《论审判规范》陈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