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涉法问题的调研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民营经济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临着极大挑战和困难。2013年至2015年,西双版纳州两级法院审理与民营企业有关的一审、二审纠纷共4644件,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217件,占总数的26.21%,买卖合同纠纷416件,占总数的8.9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01件,占总数的6.48%,民间借贷纠纷283件,占总数的6.09%,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56件,占总数的5.5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45件,占总数的5.2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68件,占总数的3.62%,承揽合同纠纷139件,占总数的2.99%,劳动争议117件,占总数的2.5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14件,占总数的2.4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92件,占总数的1.98%,其他各类纠纷共1296件,占总数的27.91%。

本院在审理本州民营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对国家政策方向及相关法律规定漠不关心

民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国家政策方向及相关法律规定漠不关心,导致投入成本无法收回。如本院在2014年审理某砖厂的相关案件中发现,该砖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4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6月6日)等向全社会公布、公开的文件未予以关注,未遵从国家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及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住宅体系的精神进行投资,未注意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各部委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盲目投资,固守陈旧技术,扩大将被淘汰的生产线,违规生产实心黏土砖、与政府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相悖,致使其所承包的砖厂在加大投资后被勒令停产。

(二)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导致法律风险

1.民营企业大部分为家族产业,缺乏正规的管理,没有专业的法务人才,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不征求专业人士意见,而自行草拟合同,导致合同条款出现歧义、应当明确的重要条款未在合同中载明等问题发生,待合同履行出现争议时才征求专业人士意见,但纠纷已经产生,损失已经造成。

2.进行诉讼时,诉讼代理人的专业程度通常会影响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诉请金额能够支持多少,比如:是否应当提出反诉,哪些证据应当进行举证,二审时所提上诉请求是否适当,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等关于不同合同效力对于合同履行及诉请的不同影响。如本院在审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发现,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又与承租人签订了由承租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又为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支付融资租赁费的担保。该案一审中,出卖人因诉讼方向错误,未尽到举证责任而败诉,该案明显体现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关系一知半解,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权利混同。

(三)账目管理不规范、混乱

在民营企业产生纠纷时,企业的账目管理是否规范,领用款项是否清楚明白,与其诉讼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有十分重要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因为管理不规范,通常无法说清双方产生了多少笔经济来往,当双方各有主张时,账目管理规范、记载明确、会计凭证齐全的一方所举证据通常更能证明其主张,而对于一些管理混乱,甚至领款人、领款用途都无法说明的企业,常常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造成败诉的风险。

(四)违规经营,小利润带来大风险

违规经营,贪图小便宜而带来大风险的情况,在案件审理中屡见不鲜。最为典型的是建筑企业收取包工头的挂靠费,允许包工头借用自己的名义与资质对外承接工程,当出现包工头工程做到一半跑路、购买建筑材料不支付材料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时,建筑企业通常要为其买单,承担重大的责任。

对策及建议:

(一)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应注意国家政策导向

国家的发展、规划、市场经济的运行等均会围绕国家的相关文件展开,根据国家公开发布的文件和相关精神,民营企业在发展和扩大规模的时候,应当逐步淘汰陈旧技术,引入先进技术,规避市场风险,或在引入先进技术成本过高时转产转业以期获利。

(二)专业法律人才在合同签订前的作用大于纠纷出现后

在纠纷出现时,损失已经形成,能够弥补的仅限于部分实际损失,而预期利益、沉没成本、机会成本等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不能挽回的。因此,对于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是民营企业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民营企业应当重视专业法律人才在合同签订前所起到的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减少纠纷的发生,寻找可以为企业提供管理框架模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为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审查的专业性人才。

(三)完善会计凭证,注意保留交易信息

会计凭证不仅仅是公司做账需要,发生纠纷时,还是证明己方主张的重要依据,在产生与经济往来有关的纠纷时,不仅应当向法院提交会计凭证、交易信息,还应当将所有的款项按时间、用途等分类汇总,以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情况。

(四)规范经营,匆贪小利

收取挂靠费等类似行为,只能带来微小的利润,而这后面往往是巨大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来说,以被挂靠的公司的名义履行的合同,被挂靠公司就是合同当事人。当合同产生纠纷时,所收取的挂靠费不足损失的百分之一,收取挂靠费既不能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也不能给企业提供成长和发展的空间,而这后面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常无法估量,因此,企业应当规范经营,避免出现贪图小利而不规范经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