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金融借款类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8-09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的影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快速。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银行在金融借款发放中存在一定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

一、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案件情况

(一)2014年收案情况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案件共173件,其中农业银行27件,景洪市信用社141件,邮政储蓄银行1件,建设银行3件,中国银行1件。结案173件中,判决82件,撤诉38件,调解53件。

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案件共45件,其中农业银行27件,工商银行1件,勐海县信用社17件。结案45件中,判决33件,调解5件,撤诉7件。

勐腊县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案件共14件,其中农业银行3件,勐腊县信用社11件。结案14件,判决7件,调解7件。

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一审案件共5件,其中农业银行1件,勐海县信用社1件,景洪市信用社3件。结案5件,判决3件,撤诉1件,调解1件。二审案件2件,其中农业银行1件,勐腊县信用社1件。结案2件,维持原判1件,改判1件。

(二)2015年收案情况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案件共180件,其中农业银行94件,景洪市信用社52件,邮政储蓄银行11件,建设银行3件,中国银行13件,富滇银行6件,景洪民生村镇银行1件。结案170件中,判决59件,撤诉10件,调解98件,移送公安处理3件。

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案件共53件,其中农业银行4件,建设银行1件,邮政储蓄银行1件,勐海县信用社47件。结案42件中,判决14件,调解18件,撤诉9件,移送公安处理1件。

勐腊县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案件共44件,其中农业银行14件,勐腊县信用社26件,邮政储蓄银行4件。结案41件,判决28件,调解8件,撤诉5件。

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与银行相关的借款类一审案件共15件,其中农业银行9件,富滇银行2件,工商银行2件,景洪市信用社2件。结案14件,判决8件,撤诉3件,调解2件,驳回起诉1件。二审案件共6件,其中农业银行4件,建设银行1件,工商银行1件。结案6件,维持原判6件。

二、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贷款审查把关不严格、不规范

在审理金融借款类案件中发现,贷款发放后,较难收回的往往存在贷款发放审查把关不严格、发放贷款手续不规范的问题。自然人向金融机构贷款一般均为解决生产、生活所需,少有恶意借贷、欠债不还的情况产生,特别是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放贷时,对自然人的还贷能力、抵押物、保证人能力等均会严格审查,基本杜绝了恶意借贷、无偿债能力的情况发生。但由于金融机构往往将工作人员的考核、绩效等与放贷、拉存款的多少挂钩,部分工作人员会尽可能的使借款人达到借贷条件,比如在审查三户联保(借款人向银行贷小额的款项时,不需要抵押,仅需要有二户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即可)的贷款纠纷时,借款人反映,银行在放贷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没有保证人的,就将三个借款人拟为一组,互为保证人,一个合同中的借款人和保证人相互之间既不认识,也没有信任或担保的基础,且在此种情况下,本应由三人分担一笔贷款的风险,就变成了由三户共同承担三笔贷款的风险,一方面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贷款的发放超出了借款人的能力范围,加大了贷款收回的难度和风险。

(二)部分贷款存在借新债还旧贷的问题

在金融机构发放给企业的较大金额的借款中,存在一部分借新债还旧贷的问题。如,A企业向B银行借款2000万元进行经营投资,借款到期后,A企业没有偿还能力,不仅借款本金2000万元没有偿还,借款利息980万元也没有偿还。在此情况下,B银行并不立即选择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与A企业另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选择再次向A企业发放贷款3500万元,使A企业可以用新的贷款偿还之前所借的款项。此种贷款方式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此种贷款方式却在A企业本已欠缺还贷能力的情况下,加大了向A企业的放贷力度,延长了向A企业追索借款的时间,给予了A企业转移财产的机会,加大了法院审理和执行的难度。

(三)借款人下落不明,造成审判、执行困难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金融借款类纠纷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较高,一般不会对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提出异议,往往愿意清偿债务,主动要求调解,此类案件往往调解成功率比较高。但在实际解决案件的过程中,金融纠纷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占了大多数,调解结案率相对不高,与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得到的经验往往不符。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发放借贷后,如果借款人有违约情况出现,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不良贷款,影响考核,并不及时采取措施,直到借款人下落不明,借款无法收回时,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到借款人下落不明时,此类借款基本难以收回,而且法院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时需要适用普通程序,需要按程序对下落不明的人进行公告传唤、公告送达判决等,每次公告需60天,而每个案件最少需要公告2次,且在公告前,法院还需通过多次查找,确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才可发放公告。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主张权利不够积极,直接导致了法院审理案件困难、审理案件周期长、案件无法调解、案件难以执行。

(四)抵押物变现困难

在有抵押物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抵押物是确保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但抵押物本身是一种商品,其价格受市场影响,在抵押物变现时,其市场价值可能与抵押时大相径庭,且要等待裁判文书生效后,金融机构申请强制执行时,抵押才会进入变现的程序。进入变现程序后,往往由于评估、拍卖等所费周期较长,实现债权的时间也相应比较长。且受市场经济影响,若抵押物为市场上价格下滑或无利润的商品时,往往会出现无人购买,最终流拍的情况。

三、意见与建议

(一)规范贷款的审查、发放制度

贷款的审查与发放是金融借款产生的源头,因此,贷款的严格审查与规范发放是避免不良贷款的最有效方法。建议金融机构对办理贷款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规范性要求,多进行培训,对贷款的审查和发放能制定统一的标准。

(二)借款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尽早救济权利

权利的救济越晚,其损失越难以弥补。建议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尽早对其权利进行救济,可以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督促债务人尽早偿还债务。在进入诉讼程序后,金融机构要尽量配合法院工作的开展,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

(三)正确认识市场风险

借贷合同是经济合同,作为专门从事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认识到,合同受经济市场的影响,借贷合同即便债权、债务无争议,亦与其他经营活动一样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发放的贷款出现呆坏账不可避免,只能尽量从源头上进行控制,从救济渠道上尽量挽回,难以挽回的贷款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

(四)严格控制快捷支付协议

加强对资金安全的监管,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借记卡纠纷、信用卡纠纷不断增加的原因就是快捷支付开通的任意性。在目前的信息时代,获取个人的手机号码、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的渠道极多,在网络上只要知悉以上个人信息就可以开通快捷支付,而不必至银行柜台办理,储户的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盗用。不法分子盗用储户信息开通快捷支付后,储户拒绝为此买单亦是产生不良贷款的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徐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