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4-26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日趋活跃。由于农民对土地承包的流转存在局限认识,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引发了各类纠纷。此类纠纷的解决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及地区社会稳定。

一、勐海县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指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其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人承包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经营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勐海县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收案情(图一)

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类型(图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租合同纠纷

合计

2011

0

0

2

0

2

2012

1

2

0

1

4

2013

3

101

0

0

104

2014

1

3

0

0

4

2015

1

1

0

14

16

合计

6

107

2

15

130

2013年,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达104件,其中,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01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件。2015年截止至71,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共16件,其中,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4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件,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1件。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受理这类纠纷时非常慎重,有的案件并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例如今年,勐海县勐遮镇曼伦村委会曼迈村民小组、曼燕村委会曼朗村民小组、勐海县西定哈尼族布朗族乡西定村委会吉坐新寨村民小组、勐满乡城子村委会城子村小组、曼赛村小组等村民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种植西瓜、香蕉、菠萝等农产品发生纠纷,均在当地政府、司法、法院的联合调解下已协商处理,因此实践中纠纷数量要远高于法院受理的数量。

从近几年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可以发现,这一类的纠纷有着其明显的特征:

(一)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案件包括转包、出租等几种主要形式。由于转包是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维持不变,原承包方还可从转包中获取一定的收益,风险小、收益大,故成为最为常见的流转形式,2013年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为101件,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97.16%。实践中发现,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抵押等流转形式的案件较为少见。
    (二)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纠纷具有群体性、代表性。此类纠纷虽然表现为个别村民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及其他承包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但往往涉及整体利益的冲突,牵一发而动全身。勐海县人民法院2013年受理的104件中,其中有85件是勐海县曼真村委会曼真村民小组的85户村民诉杜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有16件是景洪市景讷乡曼散村委会曼勐老寨村民小组的16户村民诉岩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20156月受理的16件中,其中14件是勐海县勐遮镇曼洪村委会曼老村民小组14户村民诉林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上述案件权利义务关系均较为明确,诉讼标的不大,但就是此类看似简单的案件,由于带有明显的群体性,案件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个案背后往往隐藏着上百个相关的案件,同时一个案件的处理往往具有极强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涉及地区发展稳定。因此该类案件处理难度非常大。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当事人均为同村人的案件,审判结果往往影响到大部分村民的根本利益,矛盾激烈,难以化解,村民经常组织起来到法院进行施压;另一方面,很多纠纷当事人为规避诉讼风险,只是由其中的一人或者几人起诉,更多的纠纷当事人密切关注法院审判动态,一旦法院作出有利于自身的判决,往往就会群起而诉之,因此未起诉的纠纷当事人也积极关注、旁听庭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法庭秩序,使简单的案件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二、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化。由于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因缺乏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致使土地流转过程中问题百出。

一是村民之间土地流转随意性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存在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当事人大多私下协商,不到村委会进行备案;互换、转让未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甚至是一地多包等问题。

二是流转程序的不规范性。由于缺乏对土地流转的引导和规范,很多发包方和承包方不了解相关法律政策,签订的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确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我国《土地承包法》也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但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订立承包合同时存在着不少违反民主议定规则,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等现象,由此引发了争议。

(二)高额利益的驱使。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很多村民选择将土地承包给外地承包商种植西瓜、香蕉等作物,有的村民为了利益最大化,虚报土地面积,承包商因时间紧凑等原因,亦未做测量,这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今年由于西瓜市场经济不景气,许多承包商未与村民结算后便销声匿迹,村民索要承包费未果。有的村民由于承包期限长,遇到承包费更高的承包商便选择毁约,这也是审判中双方情绪对抗激烈的原因之一。

三、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思考

(一)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法律宣传力度

实践中不难发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意识的严重缺乏。在前来法院咨询的村民中有100%的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大部分的村民认为土地承包权是自己的,流转与村里没有关系,不必报村里批准或备案;有的村民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都是邻里家边或是朋友介绍的,平时相互也了解,口头说一下就行了,立书面协议显得不信任;甚至有的村民认为,只要自己持有证书,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土地使用权都是自己的。这就导致了日后产生纠纷时无凭无据,无形中加大了审理难度。

勐海县勐遮镇辖区内多是少数民族,传统的法律宣传几乎是不起作用的,很多村民既看不懂也听不懂,因此,加大土地流转法律宣传应该结合当地实际,采用民族语言或文字,请当地有声望的人来组织宣传。

(二)加大土地流转的管理力度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要严格把关,要对承包土地的界限、面积、位置做出明确标注,避免土地面积不实、界限不清等错误,为土地流转做好基础。要完善并登记已发生的流转行为,对本村内部已经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发现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流转户,动员并指导其按约定内容补签流转合同,补办报村批准可备案手续。村委会根据当事人补签的合同的补交的申请,办理批准可备案手续,并将上列情况记入台账。调查、补办手续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弄清本村流转情况,也可发现并调处部分已经发生的纠纷,将纠纷隐患在前期中消除。对今后发生的流转行为,村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导流转村民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村里进行备案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做到每一起流转均符合手续。

(三)加大解决该类的调解力度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要积极创新完善办案机制,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立审执三阶段。对于该类案件要早作重视,全力做好诉前联调工作,紧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和借助他们的力量来化解和平息矛盾,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民生需求和社会和谐,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勐海县人民法院    依坎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