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问题浅析

来源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家庭暴力犯罪问题浅析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

  编者按: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不但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还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该问题已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还仅仅停留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笔者对辖区内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展开进行了相关调查,结合具体实际撰写成文,以期探求一条以法律救助为中心,社会救助、心理救助、媒体救助为辅的新途径来切实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因而,家庭暴力,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本文通过在法院的工作经验及个案,对有关家庭暴力犯罪问题进行浅析。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
  勐海县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一是总体上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且妇女、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二是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势上看,施暴手段呈多样化、长期性,且手段残忍;三是从分布状态上看,主要发生在农村、乡镇中低文化、低收入或无经济收入人群;四是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上看,多发生在晚上或酒后。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
  (一)从施暴者个人角度来讲,一些施暴者夫权思想、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同时,既有人格障碍原因,也有道德品质原因。施暴者大多由于自卑、素质低,在不良社会文化环境影响下,把妻子当作自己的附属,控制干涉妻子的正常活动和生活,妻子稍有不从,便认为有损面子和尊严,通过殴打,让妻子达到他理想的控制标准。随着社会竟争的加剧,压力增大,有的施暴者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心理压力的手段。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影响,也是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农村中有相当一部份人把生男生女都归到女性身上,生了男孩,全家高兴,生了女孩,就要遭受虐待,女性丧失了做人的尊严,成了封建思想和家庭暴力的牺牲品。如勐海县法院审理的飘黑重婚一案,飘黑是边远山村的村民,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其妻生了三个女孩,为了生一男孩,其将一女的带回家中与其妻生活在一起,过上了一夫二妻的生活,其妻由于未生男孩,深感自悲,宁愿忍受精神上的痛苦,也不敢对丈夫的行为有半句怨言,否则便会遭到飘黑的暴力殴打及未生男孩的讥讽,在法院对飘黑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其才结束了一夫二妻的生活。
  (二)从道德品质原因分析,施暴者一方面表现为自身修养不高,在家庭内部不尊重别人,意愿得不到满足时,便大打出手。有的是男女双方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一方面是男性产生喜新厌旧思想,因有外遇而虐待,另一方面也有少数女性自己充当了第三者,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尽妻子义务,导致丈夫不满,结果引发家庭暴力。如勐海县法院审理的岩温怀、杨红妹重婚一案,岩温怀是某乡镇的联防队员,本人脾气相当暴燥,加上工作性质,更显示出专横拔扈的秉性来,其长期与杨红妹同居,并致杨红妹流产一次,其妻向亲戚寻求帮助,却遭到岩温怀的威胁,其妻只好向当地政府、妇联反映情况,在当地政府、妇联多次批评教育下,岩温怀不仅不悔改,反而对其妻大打出手,公然把杨红妹领到家中,过起夫妻生活,其妻却被他打出家门,流落街头,其妻在有家不能回,又饱受殴打的情况下,捍然拿起法律威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岩温怀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杨红妹缓刑(其正处于哺乳期),并责令其二人不准再生活在一起时,在外流浪数月的岩温怀之妻才终于回到属于自己的家中。
  (三)从社会角度讲,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导致家庭暴力。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一些妇女下岗失业,导致经济地位下降,男子成了家庭的经济支柱,个别妇女将婚姻作为谋生的手段,经济上的依附导致心理上的依附,因此,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家庭暴力问题不是孤立的、个别的家庭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其危害已超出了家庭的范畴,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隐患,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对于有子女的家庭而言,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极为深刻的负面影响,一些未成年人在父亲对母亲施暴的环境中长大,潜移默化地受到影响,形成暴力倾向,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家庭破裂和婚姻的不幸,直接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从勐海县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看,大多数未成年犯的家庭是父母离异或是家庭不健全,失去了家庭监护和教育的孩子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在一方面,也说明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近几年来,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有的是丈夫将妻子殴打致残致死;有的是妻子长期遭受丈夫暴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丈夫杀死,出现因家庭暴力导致“以暴抗暴”的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对家庭暴力者的处罚,在具体工作中做法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注重社会效果,因为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犯罪的问题,它还涉及到家庭的存续与稳定。近年来,勐海县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主要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对重婚罪、虐待罪,由于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
  而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理由是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如勐海县法院审理的郭庆虐待一案,郭庆是郭常礼、李娜娃夫妇之子,平时好逸恶劳,从不参加劳动,年迈的双亲从地里劳动回家,还要伺候他吃、穿,平时,只要稍不顺心,便对父母实施殴打,母亲李娜娃被其将肋骨打断两根,买回治疗的针水,被其偷卖而不准治疗,父亲郭常礼常被打的鼻、口腔流血,其还经常把父母正在煮饭的锅踢翻,或撒尿将火浸熄。郭庆的父母均为五十多岁的老人,原指望郭庆养老,渡过安祥的晚年,但郭庆长期对父母进行殴打、谩骂,致使其父母生活不能安定,精神受到折磨,身体受到摧残,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起自诉,勐海县法院到当地开庭,并当庭以虐待罪判处郭庆有期徒刑二年,当郭庆将押送到看守所时,郭庆的双亲拉着法官的手,泪流满面,再三交代待郭庆表现好了,认识到错,就近快让他回来。此案虽在法律上维护了两个老人的合法权益,但其二老,只有郭庆一个独子,现年龄已大,已做不了农活,还指望郭庆养老送终,但郭庆会不会记恨父母让其成为劳改犯的事实呢?如果通过劳动改造教育,郭庆悔过自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刑满释放后,善待父母,这是最好的结局,但是,如果郭庆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反而对父母心存不满,刑满释放后对父母更加变本加厉,那这二老的晚年生活、生老病死谁来管,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长期的受暴者,特别是妇女受暴时,社会认为是私事,不该过问,妇女的权益被漠视,但当妇女在特殊的心理下杀死施暴者时,其就触犯法律,她将被做为一个杀人犯,面临长期的牢狱生活,甚至丧命,她的权益无从体现,对受暴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受暴者无论是妇女,还是老人,他们原本是善良、老实、本分的人,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又得不到法律的帮助,和其他有效帮助的情况下,被逼无耐,实施了伤害或是杀死施暴人的行为,对此类“以暴致暴”的受害者,即使从重处罚了,对他们来说委实不公,而且不一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而,对此类人的处罚应从轻。如勐海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小云故意伤害一案,李小平是李小云之子,此人脾气暴燥,酒后经常对父母、妻子、女儿谩骂、殴打,案发当日,其母陈小三将厨房后门拴好,准备洗碗后与丈夫李小云去守鱼塘,李小平欲从厨房后门进厨房,因门被拴推不开便辱骂其母,尔后,其拿砖头从前门进厨房欲打其母,被其父李小云拦住,李小平从墙角拿起一把长刀欲砍其母,被李小云再次拦住,李小平便对李小云进行谩骂,并用竹楼梯朝李小云打去,楼梯被砸散架,李小平从地上捡起散架的楼梯上的竹棒再次打向李小云,李小云遂举起长刀向李小平砍去,李小平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勐海县法院在处理此案时,考虑死者李小平是长期施暴者,而李小云是长期受暴者,其行为与谋财害命的凶犯不一样,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故对李小云从轻判处,并适用了缓刑。
  在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发现以下问题:
  (一)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方面,但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婚姻法》第三条中有禁止家庭暴力的特殊规定,但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真正达到《刑法》规定的轻伤和重伤程度的不多,有很多妇女遭受丈夫殴打、虐待尚未达到规定的轻伤程度,但心灵的伤害往往是难以鉴定的,况且,虽有医院的伤情诊断证明,但起诉到法院后也往往不被受理或难以对施暴者依法处理。
  (二)受家庭暴力的妇女难取证,难投诉,对施暴者处罚不力。一是受害妇女缺乏证据意识,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易被他人知晓,大多数施暴者又蛮横无礼,知情人一般不愿作证;二是法院采信证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际上加重了受害妇女的举证责任;三是社会公众包括各级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也停留在“家务事外人不便干预”的层面上,既便是公安机关介入案件后,处理也多以调解为主,且缺乏事后的跟踪了解,所以,对家庭暴力处理不力客观上造成施暴者变本加厉地施暴,反对家庭暴力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调查中发现,经济上不独立的受暴妇女情况尤为堪忧,受害妇女一旦离开家庭,生存都难以维系,因此,成为被暴力侵害的对象,无法解脱;四是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侵害妇女仍受到暴力威胁。因此,受害者如何加强自我保护,司法部门、妇联组织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妇女都是当前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三)妇女依法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唤醒女性自主维权意识势在必行。许多暴力家庭现象,反映出来的较少,已经反映出来的都属于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有的被打伤致残,问题被其亲属反映出来,受害妇女反怪其多管闲事。
  四、对家庭暴力的对策及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是社会安定的有力保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全民认识的提高,必须从建立和完善法制入手,健全有效的社会化维权和救助机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一)加强家庭美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解决好家庭暴力问题,既要依法治理,又要加强道德建设。要通过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建平等、和睦、尊老爱幼的婚姻家庭关系。尤其是广大妇女,要提高自身素质,发扬“四自”精神,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地参与社会实践,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二)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反家庭暴力意识。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尊重老人、妇女、儿童优先的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老人、妇女,爱护儿童,共同谴责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反对家庭暴力意识和责任感,加大执法打击力度。
  (三)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家庭暴力具有多发性、隐蔽性,并且有事实上的伤害。执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关健环节。各基层派出所、妇联、社区组织要认真对待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投诉,比如发挥“110”的快速作用,提高处理家庭暴力的敏感性,严格执法,杜绝相互推委的现象,明确执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切实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社区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也是保护老人、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要认真开展好“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活动,吸纳社区中有威信,有工作能力,有法律意识的人员组成反家暴小组,以防范和减少家庭暴力的产生,这样,对家庭暴力行为才能真正起到遏制作用,从而改变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从而把家庭暴力降到最低限度,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共创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