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件的调研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8-25

——从勐海法院近两年审判实务看借贷纠纷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各银行金融机构在相关政策的影响下,金融基层机构不断的扩张网点,贷款对象也逐渐转向农户、民间企业和房地产项目等对象,这大大支持了县域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大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户向金融机构贷款创业的积极性。

在实践中,借贷来源大约可分为两种渠道:一是民间借贷方式。一些家庭富裕的老百姓在生活中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他们把充裕的闲散资金闲置下来,这为民间借贷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形成了民间放贷热的现状,民间借贷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从而,民间借贷关系由此产生,且它占借贷关系中的大多数。二是金融借款方式。从勐海县人民法院近两年收接的案件来看,当地百姓面向借贷具有最密切联系的金融机构,大约有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这三大类银行。

众所周知,借贷的活跃程度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活跃的借贷关系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地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的现状。借贷对经济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具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宜采取相应的政策与司法措施予以规范和引导。

勐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时,积极秉承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限制高利率。同时,密切关注全县经济金融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金融经济的维稳工作和借贷问题的司法应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呈递增状态,且增幅趋势较快。

2013年,勐海县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总数为335件。其中审结借贷纠纷案件共52件,占全年15.52%。这其中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7件。

2014年,勐海县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总数为182件。其中审结借贷纠纷案件共63件,占全年34.61%。其中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6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7件。

201514月,勐海县法院民二庭受理案件总数为105件。其中审理借贷纠纷案件30件,占1月至4月总数28.57﹪;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2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件。

附图表:

时间

受理案件

总数

借贷纠纷

案件总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2013.1-2013.12

335

52

25

27

2014.1-2014.12

182

63

26

37

2015.1-2015.4

105

30

12

18

二、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分析

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一方面是因为债权人的法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国家鼓励创业的政策,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局限于满足大中企业的资金需求,而逐渐面向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农户创业的资金需求。这种借贷对象的转变,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即利于解决老百姓借贷难和创业资金难筹的困境,另一方面又因为金融机构放贷门槛过低,审查不严格,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追索债务的难度。

(一)金融借款的现状分析

银行等金融机构面对公众提供贷款时遵循着安全性、盈利性的原则,严格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资产抵押。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放低贷款门槛的同时,仍将信贷风险与防止烂、坏帐比率上升作为其最基础的保障。我县是西南部发展较快的县之一,但经济发展模式单一,主要靠茶叶、农作物支撑县域经济,致使金融部门投资方向也相对集中、单一。

近几年为了鼓动就业、加强农民收入,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引导和政策倾斜,小额贷款逐渐增多,相关纠纷也大大增加。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大都是:涉案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借贷人多为农户,担保人多为同村农户;更有的是为了双方贷款利益,私下约定互为担保人;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同时贷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针对被告人送达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出现了寻找当事人难和送达法律文书难的情况。开庭时,缺席审理则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债务人对贷款事实是基本予以认可的,只是自身现状无还款能力。担保人则认为贷款的金额并不是他使用的,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担保人不应该替贷款人还款。所以,开庭时贷款人和担保人经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承办法官也只能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

当然在证据方面,银行与贷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程序是合法的,内容是完备的。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均有书面的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详细的借款中数额、用途、利率、违约责任等。承办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根据双方的调解意愿来主持法庭调解,但在面对贷款人实在无偿还能力,也没法说服、动员担保人的情况下,法官也只能宣判或者缺席判决。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随着民间放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利息率远高于实体产业的利润率。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借条里约定的利息大都是一个具体约定的数字,并没有正规利息计算的依据。债权人大都以谋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润为主要目的而放贷的。

在勐海县经济正快速发展的同时,农业、橡胶种植、茶叶经营、房地产业的发展为我县部分群众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受我县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的制约,导致了这部分闲置资金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要资金源泉。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十分庞杂,既包括公务人员、个体户、农户等,且该部分群体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的数量增多。也还包括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其中最典型的如抵押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借贷用途也从起初的生活性、消费性借款,发展为生产、经营等投资性借款为主,近期又出现了以高利率融资的目的的投机活动。  

民间借贷的利益十分诱人,这也是其发展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同时,借款人认为民间借款总比银行贷款来得快,可以免去很多申请银行贷款的审查程序。债务人可在较短的时间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即使利息稍高于银行贷款同期利息,也是可以接受和默许的。出借人在面对银行系统存款利率的连续调低的情况下,他们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存款收益高很多,即可以不缴银行存款的利息税,还可以赚取颇丰盛的利息。

三、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隐患

(一)金融部门的原因

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少许瑕疵,未能自身有效的控制贷款风险。常在自身难以实现收贷的情况下,把问题转移给法院,养成了凡是收贷难以实现时,就交由法院来处理。靠依赖于法院来处理收贷难的问题,这给法院带来了不小的诉讼压力和执行难的困扰。

金融机构在贷款前的审查往往只注重程序问题,至于实体问题则存在漏洞。对借款人的资信状态和具体的还款能力审查不实,盲目放贷,导致最后贷款逾期无法收回,从而诉至法院。当然,金融机构往往怠于行使对贷后贷款资金流转问题和资金用途问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担保制度偏重于形式,对担保人的实际可代为清偿的能力未作严格审查,总会出现贷款人为了尽快贷到款,而找到同时也想申请贷款的人,私下约定互为贷款的担保人,这大大加据了还款风险。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虽然对担保人明确了其担保的权利义务,但由于担保人的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在真正意义上了解到所谓的连带责任。因此,在贷款期限届满后,金融机构找到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则拒不承担,总是以贷款资金并不是由他使用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二)高额利息的驱使

民间借贷的活跃发展,对解决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农户的短期资金流通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原本只是短期的借贷投资,现实中往往会逐步演变为多级转贷、追逐高额利息的投机行为。

借款人大都是因为着急用钱,在没有办法尽快筹到资金的情况下,不得已向债权人借款。债权人轻易不会借款,而出借出去的款项都是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进行的高息贷款。最常用的方式是把一定时间段内所产生的利息全部计入本金,在出具借条时以增大本金数额。等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借据就成了打官司的一张正规的借条凭证。有的也会在借据中约定了高额利息,若对方不按期归还借款,形成所谓的“违约”,便把已产生的利息加入未归还的本金,重新更换借条,依次类推,谋取高利。

民间借贷的利息率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高出34倍或者更高。过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债务人的财务负担,不利于债务人按时还款,从而出现纠纷;另一方面容易引起暴力事件。因为借贷多发生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纠纷,对社会安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则通过私下暴力收回借款,致使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

(三)执行难的隐患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骤增,使得执行案件也随之大幅度增加。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大多是多家债务缠身,数额颇大,除了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外,还存在很多其他民间债务。而许多被执行人有的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除了基本住房和基本生活所需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找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有的甚至为了逃避执行跑到外地,致使法院难以查找其下落。上述种种逃债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很难采取有效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执行黑名单政策,但仍然是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操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较多困难,这急需有关部门共同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形成联动机制,妥善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及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树立司法权威

法院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从而树立司法权威。要逐渐重视利用巡回开庭以案释法、咨询、接访等多种便民的司法服务功能,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以追求高额利息为目的和以放贷为职业的民间借贷纠纷。从思想上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从根源上减少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制定出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具体规定,逐渐形成一套实际可行的措施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11126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这其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做出了具体要求。希望在此基础前提下,可以形成我国关于规范民间借贷的一整套的法律法规。

(三)强化审理过程的审查力度

法院通过正确的行使审判职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查明案件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违法以及高利贷等情形;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借贷纠纷掩盖实质的把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细致的审查案件,是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承办法官应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做到及时、全面地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对可能存有财产的线索调查确认,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并对一些未提起诉讼保全申请的,及时向其释明,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因财产保全的适用,大大限制了债务人对财产的处分,对促其尽快履行债务方面有着很大的帮助。很多情况下,他们大多数会选择双方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既节省时间,又能减少判决后难执行的情形。

(四)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完善执行机制

  执行案件立案后,对恶意逃避债务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将信息录入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求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在各方面的权利,让失信人处处受限,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全面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作,更好地保障借贷案件的执行率。

    对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保证借贷关系健康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应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稳定社会大环境的角度考虑,要做好相关工作,顺利解决借贷纠纷案件,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勐海县人民法院  代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