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类诉讼案件调查研究报告

来源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相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婚姻类诉讼案件调查研究报告

 

勐海县人民法院  陈相利

 

一、前 言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所以只有内安才能外固。家庭的稳定有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近些年离婚的人数在各地都呈上升的趋势,就是在勐海这个相对封闭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农业县离婚也不是什么新鲜事。越来越多的农民走出封闭的寨子外出做工、经商,就地转移到农业以外的行业中。再加上广播、电视、网络这些传媒工具在村寨的普及,使大众传媒的影响迅速的辐射到整个农村。这些都冲击着农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特别是妇女在婚姻中自主意识的提高。遇到男方对婚姻不负责任时,已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笔者所在的勐海县总面积5511平方千米。全县总人口为312481人。有傣族、哈尼族、拉祜族、布朗族、汉族等23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5.56万人,占总人口的81.8%。下辖6个镇、5个乡(其中3个民族乡),2008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00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977元。     

二、勐海县法院近二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分析比较情况

勐海县法院近二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情况表

类  别

2007年度(件)

2008年度(件)

审结件数

167

162

判决数

67

53

调解数

75

78

撤诉数

25

31

判决和调解维持婚姻关系数

12

6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数

126

132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数

41

30

女方提出离婚数

125

121

(一)根据平时受理的离婚案件所遇到的情况和审结的离婚案件情况表从中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离婚当事人结婚时年龄普遍偏小。勐海县因是少数民族聚居县,普遍结婚较早,生育年龄也偏小,过早的涉入婚姻家庭琐事中而彼此缺少包容心,缺少对家庭的责任感是造成婚姻案件上升的原因之一。

2.离婚原因多样化、复杂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实施家庭暴力、第三者介入、一方下落不明、赌博、酗酒和吸毒、一方犯罪被监禁等。

3.女方提出离婚的居多。妇女的自主意识有所提高,在家庭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已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较多。此类案件较多的原因是一些年轻人思想过分开放,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也不及时予以领证结婚;另则一些少数民族的当事人按少数民族风俗举行婚礼后就不再领取结婚证。

5.调解的比例比较高。在审结的案件中,2007年调解结案的为75件,占审结数的44.91%。2008年调解结案的为78件,占审结数的48.15%。

6.撤诉率较高。有些夫妻其实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一时冲动欠缺考虑就诉讼到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后又予以撤诉。

7.审理多用简易程序。其中75%-81%的离婚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相当一部分案件在两个月内就能审结。

8.解除婚姻关系比例上升。2007年调解和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155件,经调解和判决仍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12件;2008年调解和判决准予离婚的156件,经调解和判决仍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6件。

(二)现象存在原因分析

1.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和,有不良习气等,婚姻难以维持长久。另一部分原因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村寨的已婚女性也外出务工,外出务工后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的理念,想法发生改变,从此就杳无音讯,导致最终走上诉讼。

2.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不再满足平淡的精神生活。但由于素养不高,对精神生活的理解发生偏移。即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同时,在不良的思想意识的支配下许多离婚当事人的价值取向发生转变,更加注重物质利益的得失。审判中相当一部分离婚当事人为财产难以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而诉讼离婚。

3.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因处于边远落后的山区,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有较大部分人素质修养仍较差,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广泛存在,很多男性酗酒或争吵后就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

4.家庭经济状况较为拮据。勐海是个贫困县,2008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100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977元,再加上很多少数民族家庭又不止生育一个小孩。收入和支出不平衡,导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活艰苦而将配偶之间的感情磨砺得较为淡泊,最终导致双方离婚。

(三)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中呈现的问题

1.九十年代初因家庭贫苦,生活在村寨的部分女性为摆脱贫苦的生活现状而嫁到内地的农村,有些不仅没摆脱贫苦的生活现状还受到非人的待遇,逃离后不敢再回去办理离婚手续,而此类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不符合当地法院受理的范围。

2.一方外出打工很多年,对家人不管不顾,偶尔与家人联系但打工的详细地址不确切,又不愿意回来与配偶办理离婚手续,而此种情况当地法院又不能按照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导致受损害方的权益无法受到法律良好的保护。

3.当事人因证据缺乏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些当事人对法律知之甚少,双方吵架就撕毁结婚证,认为以此就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在早期管理上也比较混乱,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档案早已遗失无法查询,导致当事人无法证实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事实。法庭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前提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需要当事人完成举证责任,否则法庭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虽然夫妻不和睦,但难以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一方有婚外性行为,有家庭暴力但又没有造成很大损害等。

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无法落实。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再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法院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等方式审理。此类案件审理时因考虑到抚养费根本无法执行,多半只能让起诉离婚的一方独自抚养子女,对经济落后的边疆少数民族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总结与思考

随着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的不断变革,导致婚姻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也在增加。从上面的调查分析中可以看出,婚姻诉讼呈现的特点各式各样,出现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需要寻求一系列解决途径来应对出现的问题。

(一)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以日渐式微,亟待建立新的价值观念。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推行婚姻价值观的道德教育,使之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倡导符合道德伦理的婚姻价值观,使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源头上得到遏制。

(二)强化和重视对婚姻类案件的审理。有些法官忽视对婚姻类案件的审理,认为此类案件影响不大,就是处理家庭的内部矛盾与纠纷,其实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当会直接衍生出很多的社会问题。

(三)尽快加强有关法规的建设与调整

立法应根据司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尽快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才能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运用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