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院应如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3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们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也是社会中最有朝气、最有活力、最有创造性的群体,但同时也是抵御能力和分辨是非能力较差,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群体。这样一个人数众多而又十分特殊的群体,由于生理上、心理上的发育不成熟和社会经验的欠缺,在其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极易受到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因此,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对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机制,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世界性的难题,是关系现实大局和未来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

(一)青少年犯罪的含义

所谓“青少年犯罪”,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青少年犯罪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某些违法行为,不良行为,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是我们确定狭义要领的主要依据。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上面这些规定,说明了我国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是采取了四分法,即: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必须负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叫做“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段是完全符合我国少年智力、所受教育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的。它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原则,既不会扩大打击面,又不会放纵一些严重的犯罪。

二、勐海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一)勐海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近几年,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均有未成年人犯罪,且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和不安定因素。这不仅影响未成年罪犯自身的前途和未来,而且涉及到家庭,直接关系到边疆社会稳定。

2010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39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1人,已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38人。2011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47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3人,已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44人。2012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29人,全部是已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2013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24  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1人,已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23人。2014年,我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  26人,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人3人,已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青少年23人。

(二)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

了解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征,其目的就在于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作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和对于已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基本特征主要有同下几点:

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件分析可知,该类案件往往呈现出以下几点特征:
  1.从犯罪类型看,主要以侵犯财产型犯罪和人身伤害型犯罪为主,特别是以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这三类犯罪为主。

  2.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逐步增多,团伙型犯罪现象突出。
少年团伙犯罪一般来说,组合过程简单,它是一种一拍即合,一说而就,一哄而起的临时组合。它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因此,青少年团伙犯罪,比单人犯罪对社会危险要严重的多,对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也大的多。
  3.从犯罪手段看,作案手段残忍,暴力成分明显,犯罪手段也逐渐复杂化,犯罪后果十分严重。
  4.从犯罪年龄看,日益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至17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
青少年犯罪向低年龄化发展。
  5.从犯罪身份看,文化程度均不高,辍学青少年人数居多,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均只有初中、小学文化程度,有些甚至是文盲。
  6.从地域范围来看,青少年犯罪以本地人犯罪为主,外来人口较少。

  由上可知,青少年违法犯罪犯罪呈现团伙化,低龄化,残忍化,后果严重化的方向发展。因此,积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已经刻不容缓。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

勐海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位失足青少年,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不良风气和环境因素

青少年阶段是生理和心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渡时期,是从不懂事到懂事的关键阶段。身处在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其身心均处于成长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1.经济收入的差距拉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而疯狂作案。

2.目前文化市场中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暴力凶杀、封建迷信、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内容。这些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3.游戏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大量涌现,也在客观上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4.部分村寨吸毒人员较多,部分青少年受之影响,染上毒瘾,导致引发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的发生。
  
(二)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大量的案件事实表明,家庭环境恶劣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诱因。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家长宠溺子女,一味地娇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二是家庭不和睦,不和谐,父母争吵或离异,致使子女性格扭曲;三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对子女只养不教,或者只顾埋头工作、赚钱,而放弃了对子女的教育关心,放任自流,更有甚者迫于生活压力,让孩子过早地辍学在家,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四是父母不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

(三)学校因素

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学校片面追求高分和高升学率,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心理健康、法制观念等方面的教育,甚至未单独设置法律课程,致使一些学生道德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同时,部分学校的教育理念缺乏科学性,教育方式失当,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采取不正当的教育方法,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旷课逃学,流散于社会成了扰乱社会治安的后备军。另外,学生管理、校园管理不够完善,解决辍学、失学问题力度不够等因素,都极可能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

(四)自身因素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容易受争强好胜,易冲动,好感情用事,但自控能力却较弱,逆反心理较强。但对外界的感知和认识能力有限,容易受到错误是非观的影响,导致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甚至自私自利、唯利是图、唯我独尊,部分青少年与家庭优越的同龄人盲目攀比,心理失衡,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选择错误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青少年的对策

针对以上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诸多因素,勐海县人民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青少年审判工作新路子,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

勐海县人民法院首先对犯罪中涉及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尽量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庭审理阶段、法庭教育阶段、法庭宣判阶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有序。一是注重庭前调查,掌握全面情况。为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庭审前,我们首先采取同未成年人犯本人见面、与法定监护人见面、与未成年人犯的单位或学校见面,深入了解未成年人过去的表现、思想作风、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及社会影响等。其次是走访公安、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了解被告人归案后的有关情况,查清被告人身份情况及简历。注重发现被告人的个性特点、成长过程中有无劣迹史及作案动机,归案后的心理状态等,从而做到在庭前基本掌握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大小及归案后的心理变化等,为庭审奠定基础。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在庭审方式上,对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偶然失足或一时失去理智、后果又不十分严重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三是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同时通知法定监护人到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审理过程中始终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因案制宜,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违法犯罪的表现及产生的根源,否定过去的自我,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设立未成年人法庭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我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庭,以圆桌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要求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官要有特殊的事业心、特殊的责任感、特殊的感召力,在审理过程中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三)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

我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需组成合议庭时,均抽调一名经验丰富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每年也组织人民陪审员学习与青少年犯罪案件审判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其他知识,听取他们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他们真正起到了既陪又审,即审又教,起到真正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作用。

(四)各部门、庭室联动维权

我院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活动贯穿于刑事、民事、执行等各个职能部门。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针对离婚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子女抚育问题的处理,我院一方面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从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执行工作中,我院更是注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抚养费的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局从不含糊,不仅在时间上,能做到随到随执行,而且执行到位率力争达到100%,不打折扣。同时,对其他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执行,也是想方设法,极尽所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在必要时邀请县工会、妇联、团委、司法局等有关代表参加审判,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为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服法、改造自我奠定了基础,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自我觉醒,当庭认罪悔罪,真正从思想上走出犯罪泥潭,达到了教育、矫治、挽救的目的。

(五)认真办案的同时重视对未成年犯的回访

我院对那些犯罪较轻、危害不大,确有悔改思想的未成年犯坚持按“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在实际量刑时从宽处理,判处缓刑。如我院2014年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被告王某因受同学长期欺负,后使用刀具伤害欺负自己的同学致死,后被告人王某被逮捕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平时在家在学校表现较好,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的监护人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因此我院适用了缓刑,使他在实际量刑时得到了从宽处理。重视审后回访工作,近两年来,我院干警经常走访未成年人家庭及学校,有重点的回访违法犯罪青少年10余人。有效促使了学校及家长的正确管理,使违法的未成年人放下思想包袱,正视人生规迹。杜绝了未成年人因恶习不改而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六)做好未成年人犯的挽救、帮教工作

我院针对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趋势,着重研究探讨如何预防犯罪,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转化教育青少年,以及进行司法保护的最佳途径,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延伸到法庭之外,积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我院帮教法官负责对已判刑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帮教,建立帮教档案,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七)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多年来,我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未一判了之,而是把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之外。一是我院及时宣传报道青少年刑事犯罪典型案件审理的情况以及未成年人法庭工作经验,营造全社会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我院坚持开展“阳光司法工程”,利用巡回办案宣传法律知识。三是到学校进行法律知识授课,以发生在学校、学生身上的典型案例为主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的阐述未成年犯罪、学生伤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合同、醉驾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四是我院以党总支、团支部、工会小组及各审判庭业务骨干组成法律服务队伍,出动宣传车辆,悬挂宣传条幅在勐海大街主干道、勐遮等地点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提供法律咨询、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活动,现场宣传法律,提供法律咨询,使青少年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