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法院五年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分析的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0-31

近五年来,西双版纳州各级人民法院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的趋势下,始终坚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贯彻“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现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920136月,西双版纳州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389人,占总犯罪人数的5.53% 16周岁以下28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2%1618周岁361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92.8%。历年的情况如下:

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共计108人,占总犯罪人数的6.8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9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8.33%

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共计116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14%,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8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6.9%

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共计97人,占总犯罪人数的5.89%,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6.19%

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共计40人,占总犯罪人数的2.42%,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2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

201316月,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共计28人,占总犯罪人数的3.87%,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10.71%

从近五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总体趋势分析看,2009年、2010年是未成年犯罪的高发期,随着法律教育的普及和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关注,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有所控制;在历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以本地户籍的少数民族为主,年龄段主要集中在1618周岁。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有关统计指标的分析比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财性犯罪、暴力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占绝对多数。未成年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超常消费,便把目标放在盗窃、抢夺、抢劫作案上。同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从一些小偷小摸等比较缓和的犯罪向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方面转变,犯罪行为的暴力化日趋明显。

(二)从作案形式看,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日趋明显。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容易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他们在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尤其是盗窃、抢劫案中,很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由松散型的纠合犯罪逐步向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演变,成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多数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如2009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左某某等二十五人抢劫一案,其中,涉案人员有十六人系未成年人,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有二人,该团伙系大多数流浪儿童聚集在一起,三五成群专抢民工等社会低层人员,对社会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三)作案动机单纯、盲目。许多未成年人在犯罪前一般都未经过精心策划,很多只在偶然环境中犯罪,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有时仅仅为了抽烟的几块钱,或是为了刺激好玩,并无固定的目标;有时仅仅是因为打赌逞强。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

  (四)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属本地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未成年犯文化水平较低,初中以下为主要群体。他们中许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过早离开校园,离开有益身心发展的教育环境,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很难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很多人法律知识十分贫乏,往往走进了监狱还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

(五)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职业状况主要为农民、无业人员和学生,其它职业很少。其中农民比例最高,但无业人员和学生犯罪也比较突出,都占据了比较高的比例。学生犯罪现象的存在和占据较高比例的现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六)未成年被告人的性别主要为男性。我州2009-2013年五年间审理389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女性犯罪者只有4人,仅占1.03%

(七)涉案人员构成来看,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居多。他们既无学业、事业的羁绊,又不受集体生活的约束,一旦交人不慎,受犯罪分子从中教唆,就比其它未成年人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大部分案犯只有小学或初中未毕业,文化程度偏低,在社会上不易找到满意工作,又不愿从事繁重体力工作,形成闲散的一个未成年群体,一旦与他人纠合极易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缺陷。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心理、生理正发生急剧的变化,独立意识日趋增强,但因其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正确处理事务的能力,因而其性格及其行为能力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可塑性和过渡性,加之其强烈的好奇心和模仿意识以及爱交朋结友、好追求刺激的心理驱使,使得他们很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引诱和侵蚀,受刺激后这些未成年人又往往难以自控。这种心理和生理状况上的矛盾及不成熟性正是诱发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在原因。当这些未成年人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丧失、无法满足需要时,他们往往会不计后果地采取违法犯罪行为以达到目的。

(二)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家庭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调查了解,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家庭情况:一是不完整的家庭使孩子缺乏必要的、完整的关爱,严重影响了孩子心理、感情的正常发展。二是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的影响。孩子家长长期热衷于赌博、酗酒、生活作风不检点,或热衷于讲排场、高消费生活,导致孩子仇视社会或自我放纵。三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的过于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有的重智轻德,忽视未成年人的个性情感发展;有的简单粗暴,动辄恶语相加、拳脚并用,这些不当的家教方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性格、人格的塑造。四是父母外出务工,长年累月不在家,致使孩子缺少管教、关爱。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州审理的未成年案件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家庭,家庭困难,父母离异,从小无人管教,未能受到良好的教育,缺乏起码的善恶是非观念,使一些未成年人不稳定的心灵种上了贪慕虚荣的种子,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梦想一夜暴富,导致他们走向犯罪。同时,社会上的黄、赌、毒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且整个社会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 ,预防工作缺乏深度,缺乏合力,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出入不适宜的场所而不受约束,以致使这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心灵受到污染。

    四、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作法

我州法院成立了保护关心未成年人领导小组,全州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及人员情况,抽调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刑庭、民庭审判员组成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合议庭,一般由刑事审判法官为审判长,补充民事、刑事法官为合议庭成员,并配备书记员组成少年审判合议庭。同时,在新建的法院办公大楼中,为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还专门为未成年人犯罪配备了圆桌审判法庭。

但因人员编制紧缺等原因,目前均尚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少年庭),现有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合议庭成员均为兼职人员,合议庭不属专门审理未成年案件的固定合议庭,也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根据现有情况,尚未形成较好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制度规范及审判制度。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为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坚持做到对开庭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指定辩护人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同时在开庭过程中尽量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适当的法庭教育。

(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和保证办理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迅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一般分案审判;情况特殊不宜分案办理的案件,对未成年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三)在开庭审理及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量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同时,在开庭审理中还适时使用圆桌审判。

(四)在庭审结束后,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除根据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外,注意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有关人员的意见,注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从而对未成年人做出有利的、公正的判决。

     五、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的专门化程度不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从这一规定来看,西双版纳州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的专门化程度并不高,尚未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组织,且未成年人合议庭审判人员稳定性不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担任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法官特别是审判长应当保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如法院内部不同部门的轮岗、其他工作需要等原因,导致大多数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法官流动性较大,变化比较频繁,严重制约了未成年人审判组织专业水平的提高,甚至影响到未成年人审判组织的专门化程度。

(二)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合议庭人员构成和民族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相关制度中未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人员的性别构成问题。从性格上讲,女性法官比男性法官可能更适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但是性别单一化的合议庭人员无法实现两性性格互补,比较容易造成过于严厉或过于阴柔的庭审氛围、庭审风格和思维方式。西双版纳州少数民族杂居比较普遍,在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人员构成时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还应当有合理的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特别是懂得少数民族语言和生活习俗的少数民族法官。

(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庭前调查、判后回访、帮教工作不到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期限与普通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限相同,因考虑审理期限问题,办案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相应的庭前调查,而考核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的工作量也与普通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量相同,造成办案法官不愿花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做判后的回访和帮教工作。

六、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开展未成年审判工作,首先需建立起稳定的组织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制定工作规范,在建立稳定的组织机构的前提下,从长远角度出发,重视培养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后备法官,在选择政治过硬、作风扎实的优秀年青法官(尤其是懂少数民族语言的优秀女法官)的同时,还要注重选择具有特殊审理能力和心理教育能力的审判人才充实到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合议庭中来;在选择后备人民陪审员时,也要重视挑选既有丰富经验,又懂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来协助审判工作,把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二)在审判工作中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积极做好法制教育和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坚持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挽救一批。一是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要慎重,要充分考虑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契合。对主要的犯罪人应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情节一般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同时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学校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尽力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羁押也应特殊对待,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要加强帮教工作,制定回访制度,适时帮教,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化解他们可能产生的仇视社会的心理,从而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建议有关部门收集未成年人的背景资料。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刑法修正案(八)》情况的,就应当判处非监禁刑罚。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量刑时,就有必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身份、家庭情况、学校受教育情况等各个方面的背景资料,而这些前景资料的收集仅仅依靠司法机关,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单方面的条件是做不到的,背景资料收集不全,从而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量刑,也不利于社区进行矫正。故希望能成立或有一个相关的部门,在案件侦办、公诉、审查、审理过程中,能收集、整理未成年人的背景资料提供给人民法院,从而使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人处刑时,根据未成年人的背景资料,依法做出客观、公正并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刑罚。

(四)加大构筑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护体系,有效遏制高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面对不断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关除正确履行好审判职能,审理好已经提起诉讼的案件外,更要积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出积极的贡献,而不能仅仅是就案办案,要充分发挥好司法建议的审判功能延伸作用。如:对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一乡、村或学校表现出相对集中的高发犯罪时,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时间段出现某类高发犯罪类型时,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当地派出所发出司法建议,以有效提高相应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针对性。

(五)改进现有未成年人审判庭的环境设置,使审判环境更具人性化。借鉴“圆桌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未成年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

(六)发动社会力量,多方关爱未成年人。发动街道、乡、镇、社区、学校共同参与未成年人关爱的教育活动,对失足未成年人,结合其在家庭、社区生活中表现的闪光点,激励其改过自新,并促使失足未成年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及给他人带来的痛苦,努力使其不再成为对抗社会的人。同时关注单亲家庭和变故家庭未成年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给予单亲子女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在学校、家庭、社会中感受到关怀和温暖,拥有健康的心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