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年来勐海县法院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难执行的调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0-16

随着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增多,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也日渐凸显,高额的判决赔偿数额与低比例的执行到位情况之间存在明显反差。申请执行人(多为被害人)因得不到足额赔偿而涉法上访的现象骤增,已实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裁判的权威。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既有一般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共同原因,又有此类案件的特有原因,结合勐海县法院近五年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基本情况,着重分析此类案件的特有原因,以期找出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法,破解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问题。

一、2008年至2012年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2年,勐海县法院共受理财产刑执行案件16件,执行标的额250.60万元,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结4件,实际到位标的额4.5万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2件,实际到位率1.795%。具体如下:2010年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结3件,到位金额4.5万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件(没收全部财产);2012年受理财产刑案件12件,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结1件(没收一辆汽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1件。

2008年至2012年,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101件,执行标的额7307728.89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3件,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结6件,实际到位金额1917480.59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72件,实际到位率26.24%。具体如下:

2008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13件,标的合计795119.73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件,实际到位1276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2件,实际到位率1.6%

2009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20件,标的合计1071670.12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件,实际到位金额32641.2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8件,实际到位率3.04%

2010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23件,执行标的2108637.32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件,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结2件,实际到位金额313597.58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7件,实际到位率14.87%

2011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21件,执行标的2043571.37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件,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结1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6件,实际到位金额1334349.27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1件,实际到位率65.29%

2012年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24件,执行标的合计1288730.35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件,通过采取强制措施执结3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5件,实际到位金额224125.54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14件,实际到位率17.39%

二、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难执行的原因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执行率低,多数案件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执行。结合勐海县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低有以下原因:

(一)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受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影响较大,案件执行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实践中往往是被执行人因生活贫困而去实施犯罪行为,导致案件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统计,现在的刑事案件中,有35%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有40%的被告人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拮据,这些人基本没有个人财产,有的甚至身无分文,对他们进行执行难度非常大。

(二)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中,一些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法院穷尽查询手段也无法查明,还有一些外地被执行人地处偏远,财产难以查清,委托当地法院查询往往也是杳无音讯,委托执行的效果亦不理想。

(三)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中,大多数被执行人都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自己无法履行义务,其财产与家属共有,但家属在判决生效后不予配合,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在服刑,还要赔钱是不公平的,也使得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和区分。

(四)司法机关对于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配合不够。侦查机关有权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在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查封、扣押机关将被告人的财物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实践中查封、扣押的财物移送法院的很少。

三、解决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是从法律上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二是将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及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列为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三是从法律上将“有能力赔偿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比如隐匿、转移财产)”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明确。以最大限度挖掘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履行义务积极性。
   
(二)完善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为顺利执行提供保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应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建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根据被害人申请,实行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制度或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申请移交法院执行。
  
(三)尝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立以罚没的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个人财产等为主,政府民政部门专门拨款和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捐助等为辅,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外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
   
(四)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纳入到减刑、假释的条件中去。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作为减刑、假释的悔罪表现之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履行或转移、隐匿财产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而减刑或假释;对于批准假释的被执行人,在假释期间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假释期间的考察内容之一,以更好地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五)端正司法理念,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要一手抓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一手抓对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认真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方面证据的调查、收集职责,也让被害人一方明确被告人履行义务的能力,为以后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执行人员应从思想上提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从个案做起,做到及时主动,严肃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触情绪,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实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勐海县法院    仔戈、黄义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