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诉前调解工作 --以勐海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为视角

作者 :朱江舟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16

    十八大报告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勐海县是一个典型的边疆少数民族县,有23个民族,常住人口33万,少数民族占全县人口比例的87%,热带季风气候造就了勐海县山川秀丽、景色优美、气候宜人,这里就是享誉盛名的“普洱茶”的故乡。经济落后、民风纯朴、村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绝大部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的诉讼流程不清楚。勐海县人民法院党组历年来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从近三年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看,逐年呈现上升趋势,调解率也呈现上升趋势。2010年受理民事案件484件,调解188件,调解率为38.8%。2011年受理民事案件494件,调解203件,调解率为41.2%。2012年受理民事案件505件,调解266件,调解率为52.7%。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事纠纷逐年上升,有限的司法资源毕竟不可能使每件纠纷都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必须寻求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否则,将会成为威胁社会安定的潜在因素。因此,诉前调解顺应社会需求,便应运而生。诉前调解具有操作简便、成本低廉、处理及时的特点,诉前调解是指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但尚未立案前,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法院也可以邀请其他调解人员一起参与调解。今年勐海县人民法院加大了诉前调解案件力度,尽量使案件在立案前进行消化,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优势和为民司法的功能,让部分案件在立案前通过诉前调解就案结事了。今年1月份诉前调解案件10件,其中7件已履行完毕,履行金额68157元,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另外3件已部分履行,目前尚未到约定履行的日期。
    一、诉前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诉前调解虽然也是法院主持的调解,但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力。因此,勐海县人民法院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是在短期内就能履行完毕,不至于损害债权人一方及时救济的权益。同时在履行期限将至时法院会多次电话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今年通过电话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案件4件,债务人均能遵守协议,按时履行债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结合案件情况,灵活运用诉前调解,有效发挥诉前调解的优势
    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诉前调解,关键要看采用诉前调解是否能切实化解矛盾,有效保障权益人的权益。因为诉前调解一般不具有法院调解的效力,即强制执行力。还有些案件是不能适用诉前调解,如需要法院制作调解书或裁判文书类的案件。是否适宜诉前调解,不能简单的根据案由或标的来进行划分,而应当以案件的性质、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的反应,结合当地的民风民俗及宗教信仰情况,有效发挥诉前调解机制的优势,考虑诉前调解是否能切实化解矛盾,有效保障权益人的权益。诉前调解机制的出现不但是为了缓解审判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有效化解矛盾才是诉前调解的目的。因此,是否适宜诉前调解要考虑以下几点:
    (1)充分了解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确定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是否能切实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有些案件法院不制作调解书、判决或裁定是不能有效化解矛盾的,如有些身份关系类和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如果适宜采用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讲解,让案件当事人对诉前调解有充分的认识并征询其意见。有些案件只适宜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如部分相邻权纠纷案件、群体之间的矛盾纠纷案件,有效的诉前调解不但可以化解矛盾还能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使各方能够加强法律的自觉性,能够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复生。
    (2)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考虑采用诉前调解是否能有效保障权益人的权益。注重调解内容的履行保障能力,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具履行保障性。要求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说明或提供证明材料,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注重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当事人故意拖延、规避进入司法程序等问题。
    (3)根据被申请人的反应及具体情况分析是否能采用诉前调解,要防止恶意调解,提防债务人有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勐海县人民法院没有成立专门的诉前调解部门,诉前调解工作主要由立案庭负责,近三年立案庭灵活运用诉前调解共调解案件17件,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有效化解了矛盾,依法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诉前调解的步骤
    (1)由申请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入笔录;
    (2)在立案审查期限内及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3)向各方当事人充分讲解法院立案后的后果及诉讼风险,同时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的功能和特点,通过对当事人之间的民风民俗的讲解、合作伙伴的情感疏通,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面,促使各方诚心、诚信协商处理纠纷。
    (4)调解各方达成协议的内容法院以诉前调解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法院建立诉前调解卷宗。对调解协议内容法院应当审慎征询债务人是否能确实保证按时履行债务。
    (5)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后,债务人履行期限将至时法院应当督促债务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四、对完善诉前调解机制的建议
    (1)明确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在相关程序法中对诉前调解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对诉前调解的原则、范围、程序、是否收费等方面进行规范,确立其独立性。
    (2)诉前调解应当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意思自治是民法一大原则,调解更加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因此,自愿原则是启动诉前调解的前提。
    (3)要充分认识诉前调解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为此,应制定出台关于诉前调解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赋予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强制执行力。
    (4)对诉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结合民诉法214条、216条加以完善,对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诉前调解协议发出支付令。
    (5)注重防范恶意调解。法院对从事诉前调解的工作人员要选用具有充分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诉前调解的法官通过诉前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诉请、辩解及了解,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会有一定的认知,同时结合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认为协议内容合法和可行的则加以固定。
    (6)用多种语言进行诉前调解。从事诉前调解的工作人员中要有具备多种语言的法官,诉前调解要结合当地的人文风俗、宗教信仰、亲情伦理,用当事人乐于接受的语言向当事人进行劝说,舒缓、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后,再从法律上进行讲解,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7)树立联动调解的大调解理念。要多方联动,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前调解形成合力,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有关组织联合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诉前调解工作使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关系中实现了由被动裁判向主动介入延伸、被动司法向能动司法转变,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工作的作用和效果,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和阻碍了诉前调解作用的发挥。一是诉前调解工作的宣传还不到位,许多群众还不认可甚至不知道这种解决矛盾的方式;二是部分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为了在诉讼中显露自己的法律知识,或者为了挣取更多代理费,怂恿误导当事人不进行诉前调解;三是有部分法官对诉前调解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耐性和韧性;三言两语调解未果,便轻易把矛盾推回诉讼程序。四是部分法官在诉前调解的方法艺术上还有欠缺,调解能力有待提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法院内部要加强诉前调解队伍建设,努力提升队伍素质;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应该给予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促使这项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共同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勐海县人民法院    朱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