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纳傣乡北门护法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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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中心法庭庭长保正仙

  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女法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2005年8月,她服从景洪市法院党组的工作安排,放弃了舒适的家庭生活和较好的工作环境,将年迈多病的老母亲交给了刚刚成年的儿子,来到了办公生活条件简陋,距离县城一百多公里的普文中心人民法庭。在基层法庭的四年里,凭借二十四年在法院工作和曾经在基层法庭工作的实践经验,率领全庭干警发扬团队精神,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庄严使命。四年中,普文中心法庭连续三年被评为景洪市法院先进集体,2007年被评为全州法院系统民事调解先进集体,她本人也两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党员。由于工作成绩突出,2008年7月她被省高院、省司法厅表彰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她,就是景洪市法院普文中心法庭庭长保正仙。

以身作则做表率  弘扬正气树新风
  作为普文中心法庭唯一的一名共产党员,保正仙同志以身作则,真正起到了作为一个老庭长、一个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四年来,她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生活上,处处为法庭干警作出表率。凡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干警不能做的,自己首先不做。针对法庭干警大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特殊情况,把教育新干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切实肩负起履行好人民法庭维护和谐稳定的崇高职责,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为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作为提高干警全体素质的重点内容来抓,使法庭年轻干警真正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在权与法、利与法,情与法的考验下,保正仙同志做到一身正气,执法如山,不为权势所屈服,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亲情所动摇,正确行使审判权,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她的带领下,普文中心人民法庭四年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她时常提醒自己和年轻干警:法庭是法院的“窗口”,我们基层法庭虽然只有四个干警,但我们每审理一件案子代表的是国家审判机关作出的中立裁判,代表的是司法权威。四年来,通过对年轻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了干警的素质,增强了年轻干警的团结协助精神,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体现了普文法庭良好的精神风貌。

积极钻研业务  勇于创新调解新方法
  曾经在基层法庭的工作经历,为她在重新回到法庭的工作中不断提高民商事审判调解技能,积累调解经验打下了深厚的根基。针对普文中心人民法庭辖区内四个乡镇、两大农场人口多、分布广、交通不便,主要以农民、个体经营者及农场职工为主等现状。她通过认真分析辖区内人员结构、法律素质等特点,特别是针对农民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情况,采取各项措施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极大地提高了案件调解率。2005年以来,普文中心法庭共立案受理民商事诉讼案件425件,审结409件,调撤率52.59%。保正仙同志在审判工作中勇于创新调解方法:
  一是善于引导,注重释明。在案件审理中,她注意到不少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并不十分了解,认为同意调解就意味着让步,气势上首先输给了对方,利益上也将受损,特别是离婚案件的原告方,认为调解就是调和,因此往往会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还有一些人误认为法院调解等同于民间调解,调解效力不如判决。针对上述情况,她在民事调解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向他们释明调解工作的真实内涵,从心理上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如姜光寿诉岩罕香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是因被告在借用车辆使用过程中,在高速公路上不注意操作规程致使车辆损害,要求被告方赔偿7000元人民币。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的车辆自身就存在潜在问题,保正仙同志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通过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使原、被告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即时履行了赔偿款3000元人民币。 
  二是稳定情绪,缓和矛盾。在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她注重淡化当事人诉争的“火药味”,用朴素的语言,将诉讼淡化为一件平常的事,缓解矛盾,避免刺激触怒当事人,让当事人把法院真正看作是替他们解决纷争的中立机构,避免产生对立情绪。同时,在庭前、庭后通过聊家常的方式,营造调解氛围,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刀凤仙申请执行杨万忠土地侵权一案中,虽然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考虑到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在执行过程中,保正仙同志及法庭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以聊家常等方式,稳定被执行人的情绪,并以案说法,说服双方当事人,最终该案以置换土地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使长期无法执结的案结圆满解决。
  三是巧借外力,多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她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积极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村委会以及亲朋好友等外部力量配合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共同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四是因势利导,适时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有一丝调解的可能,她都会尽最大的努力,因势利导地展开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五是因案制宜,分步调解。鉴于民事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止一个,当事人在调解中因害怕自己的利益受损,常常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对方当事人因不能接受其中的部分意见而否定整个方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她总结出了自己的经验:对多个争议的请求事项逐个分解,对能够达成协议的部分先行调解,然后步步为营,最终促成全面调解。在审理大渡岗乡杨春亮诉李家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系两亲家,因在孙子过生日的喜宴上产生口角而发生斗殴,造成双方当事人身体均受到损伤,经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有成效,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亦提起反诉,针对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并找准原、被告发生争议是因为被告未善待自己的女儿而引起,保正仙同志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症下药,以理服人,使两亲家的敌对情绪得以缓解,并巧借原告方委托代理人与原告系亲戚关系而从中发挥作用,促使该案调解结案。
  六是注重调解艺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她做到首先是摆正位置,在调解案件时,不搀杂个人的思想感情,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其次是有耐心,对离婚、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不畏辛劳、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再次是找准个案特点,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在调解案件时,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选择、有准备、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

以判决书为载体  向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
  普文中心人民法庭辖区内有山区、半山区,多种少数民族杂居。针对农村农民、农场职工法律知识缺乏的实际,她将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链接在判决书后,让每一个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看了判决书就象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从而起到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效果。

发挥“前沿阵地”优势  力促案结事了
  人民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形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保正仙同志带领法庭干警,充分利用人民法庭作为实践司法为民的前沿阵地这个优势,加强与辖区内各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在指导过程中她采取个案指导的方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既减少了群众的诉累,又减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形成了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针对案结事不了的情况,保正仙同志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穷尽一切手段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普文镇何保英申请执行黄尚平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该案经过多位庭长之手而未能执结,保正仙同志借全国清执活动的东风,采取各种措施,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查封被执行人落户在相邻地州的车辆为手段,使多年未结的硬骨头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为做好本职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保正仙同志还始终坚持做到“四心”,即:坚持对当事人说服教育有耐心,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激化有恒心,评判是非责任有公心。在主持普文中心法庭工作的四年中,保正仙同志兢兢业业,克己奉公,为维护边疆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根据景洪市人民法院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