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群众心中的“滚甸赶”

来源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明芳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8

傣族群众心中的“滚甸赶”
——记“全国优秀法官”、“全省十佳法官”岩温和

  他出生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满镇勐囡村的一个傣族家庭,童年是在傣族与布朗族聚居的坝子中度过的。他不仅是“全国优秀法官”、“全省十佳法官”,还是傣族群众心中的“滚甸赶”(傣语,意思为“公正裁判者”),除了会说一口流利的普通话,还精通傣语。他叫岩温和,是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名傣族法官,二级法官。在办案中,他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当事人在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不同特点,耐心细致行使释明权,让双方当事人充分感受在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和人格尊严上的一致。

傣族群众亲切称他为“滚甸赶”
  勐海县境内居住着傣、哈尼、拉祜、布朗等25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87.80%,其中傣族占38.50%。在傣族寨子里,法律知识普及率低,有的甚至对汉语“一窍不通”,打官司需要请人翻译,群众咨询法律问题也十分不容易,因而当地许多傣族老百姓凡涉及“法”的问题都会找他咨询。对每一个前来咨询的人员,岩温和都耐心讲解,为其释疑解惑,正是因为他热情、耐心、和蔼的态度,赢得了众多傣族群众的信任,同时也成了众多傣族群众的“法律顾问”,当地傣族、布朗族群众还亲切地称他为“滚甸赶”(傣族语,意思为“公平裁判者”)。
  几年前,岩温和在勐遮法庭任职时承办过一起离婚案件,被告杨某因女儿的婚事,与原告妻子辛某及女儿产生纠纷,不仅对辛某施以家庭暴力,还将妻子儿女赶出家门,扬言要将辛某打死后再自杀。辛某害怕再次受到伤害,躲在亲戚家中,有家不敢回,思前想后遂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岩温和仔细查阅案件卷宗材料后,与同事来到距离法庭五十余公里的傣族村寨,找到在田地里作农活的杨某,与其了解夫妻感情状况和产生纠纷缘由。在摸清大致的情况后,岩温和“成竹在胸”,便开庭审理、调解,同时还以案释法,不时向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宣传《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和宣传教育,被告杨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干涉女儿婚姻自由和对妻子施以家庭暴力的行为是错误并且违反法律的。在杨某真诚的道歉后,辛某也原谅了他,双方重归于好,一家人皆大欢喜,旁听群众报以了热烈的掌声。后来,原、被告夫妻俩在女儿结婚时还给法庭送来了喜糖。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我才睡得着觉啊!”
  当别人问起岩温和“为什么选择法官这一职业”,他回忆起小时候,寨子里有两户人家为了争几亩水田而闹得不可开交,直至闹上法庭,两家仍僵持不下,互不相让,在这样的情况下,办案法官简单就案办案,加之不懂傣族语言,办案靠翻译,无法与当事人直接交流沟通,导致案子结了,但两家的矛盾却是越集越深,还“世代相传”。正是有了这样的童年记忆,才坚定了他长大后要当一名好法官的夙愿。
  自小生活在傣族寨子的岩温和深知如不是遇上什么解不开的结,傣族群众是不会轻易“对薄公堂”,同时他也知道民事案件,看似鸡毛蒜皮,但处理不好,小则拳脚相加,大则酿成命案。因此,岩温和在办案时十分注重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而在办案过程中要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并不容易,特别是做少数民族群众的调解工作,由于他们多数生活在农村,不懂汉语的情况比比皆是,调解工作的难度就更大了。岩温和同志常说:“我是一名傣族法官,为傣族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能使横眉冷对、矛盾激化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这样我才睡得着觉啊!”
  岩温和办案认真执着是出了名的。2007年5月9日,在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中,原告玉某与两被告系儿媳与公、婆的关系。原告玉某于1999年5月与两被告之子陈某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女陈某,现年7岁。2005年4月,原告丈夫陈某某在景洪打工时触电身亡,2007年5月9日原告玉某向法院起诉。200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由于双方对茶叶的种植面积、橡胶树的数量以及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争议较大,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按照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岩温和本可以“坐堂审案”,但他考虑到当事人是农村傣族老百姓,举证意识差和举证能力低,同时又请不起律师为其打官司,于是他和同事步行10余公里山路来到当事人居住的村寨,找到了双方当事人并进行调解。由于争议的茶叶地和橡胶地离原被告住所地较远,车辆又无法通行,村干部和群众都纷纷劝说岩温和不要上山查看了。但他仍坚持到距离20公里的茶叶地和橡胶地查看。他说:“看过了现场,有了真凭实据,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是岩温和又上山实地丈量茶叶面积和清点橡胶树。在庭审现场,岩温和用傣语、汉语进行调解,做当事人工作,用傣语解释《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缓和了双方当事人和亲属的激动情绪,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并维护了自己的诉求和权益。

“不懂少数民族语言风俗习惯,是难以做好审判工作的”
  作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不仅要通民族语言,还更应该熟知质量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如若不然会影响案件本身执行,影响民族团结。岩温和告诉我们,在以傣族为主体民族的西双版纳,不懂傣语及民族风俗习惯,是很难做好审判工作的,傣族老百姓有了纠纷我们给他们解决,而且还给他们翻译,解释法律,避免了因语言不通而造成的误解,彼此互不信任,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行使诉讼的权利。
  比如前几年勐海县法院受理的原告波某某(系傣族)诉被告玉某某、岩某某(系傣族)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傣式瓦房从中梁隔开,由波某某、玉某某和岩某某夫妇分别享有一半,波某某享有楼道、阳台的一侧,玉某某和岩某某在其享有的房屋部分另开楼道。”本判决宣判后在当事人中造成一定的影响,他们对该判决无法理解,因为该判决内容与傣族风俗习惯严重冲突。而同村的村民们都认为傣式房屋不能从中梁隔开即分成两户人家,这样就会“破坏风水”,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灾难,也会对整个村寨造成危害。由于整个傣族寨子的群众和当事人本身的抵触情绪使该案判决无法执行。
透过这个案件,岩温和说深有感触地说:“我们边疆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官一定要精通本民族语言,熟知民族风俗习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才能更好地走进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才能更好地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科学发展的目的。”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刘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