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证发放办法

作者 :佚名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6-27

旁听证发放办法 


    第一条 旁听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法警值班台办理旁听案件手续。
    旁听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换取《旁听证》,亦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旁听证》。
    第二条 本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庭旁听席位发放旁听证。旁听人员可以选择旁听当日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证将写明旁听案件法庭。
  第三条 旁听人员到法庭旁听案件,应当衣冠整洁,不得赤膊、赤脚、穿汗背心、穿拖鞋。
    第四条 旁听人员进入法院时应当将旁听证悬挂在胸前,遵守法院秩序,爱护公共财物,服从法警和安保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旁听人员应当从公众通道进入审判法庭区域,在公众休息区等候旁听案件开庭。
    第六条 旁听人员可以通过公众休息区开庭显示屏了解旁听案件开庭时间,并于开庭前15分钟进入法庭,在旁听席就座。
    第七条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中途退出法庭的,不得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并交回旁听证。
    休庭时,旁听人员可到公众休息区休息等候。
    第八条 旁听人员离开法院时,应将旁听证交还法警值班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