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院有案说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3-15

“3·15”法院有案说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消费者权益护航

每年的3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维权”一词与每一位消费者息息相关,消费者当如何依法维权?通过学习勐腊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两个案例,法官带大家“擦亮”眼睛,甄别消费过程中的“陷阱”,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美玉有瑕 法不容欺

案例二:二手交易有风险

 

案例一:美玉有瑕 法不容欺

案例情况

202110月,卢某在某音直播间欲购买三件和田玉挂件,经客服引导,卢某越过某音平台与商家进行了微信交易。购买前,卢某明确要求货品要无纹无裂,主播和客服皆代表商家对货品质量作出承诺。收货后,卢某发现货品存在瑕疵,遂向客服要求更换,但商家同意更换却长时间不发货。经卢某多次追问,商家以“公司不同意更换、现金代购不退不换”为由,把原货品寄回给卢某,均被卢某拒收。后卢某向勐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某向被告商家购买和田玉挂坠,双方在微信上完成购买确认,但交付的和田玉挂坠存在瑕疵,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交付标的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卢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40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某向被告商家购买和田玉挂坠,双方在微信上完成购买确认,但交付的和田玉挂坠存在瑕疵,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交付标的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卢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40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正规网络购物平台有相应完备的交易、发货、售后规则,部分商家会通过价格优惠、赠送礼品等手段,引导消费者到微信等非购物平台进行交易,在脱离平台监管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生买卖纠纷时则删除消费记录者或注销账号,让消费者无法联系商家,为维权工作带来困难。

网络环境的多样化让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时面临更多消费陷阱,大家不仅要提高辨别意识和防范意识,还应树立法治意识,科学合理地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法商业行为说“不”。

案例二:二手交易有风险

 

案例情况

原告胡某因生产需要,预购一台挖掘机,其在网上看到被告张某发布的二手挖掘机出售信息后,通过微信与张某联系并商议二手挖掘机买卖事宜,案涉二手挖掘机价格为55000元,张某告知胡某该挖掘机为2020年出厂,2022年报关的进口机器,胡某要求张某提供报关单照片,张某未发送。

胡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先后向张某支付定金及货款55000元。后张某将案涉挖掘机及有本人签名的《闲置旧设备(挖掘机)转让合同》通过货车物流方式运输到胡某指定地点。在验货过程中,胡某发现该挖掘机质量存在极大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该挖掘机并非2020年生产,进出口手续均不齐全。胡某当即与张某沟通退款退货,张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经查明,案涉二手挖掘机标记出厂日期为2014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未按约定交付,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返还其款项。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解除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闲置旧设备(挖掘机)转让合同》;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胡某支付的挖掘机款55000元。

典型意义

二手交易是一种循环利用闲置资源的方式,不仅可降低消费成本,也让交易更高效便捷。

随着二手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各种品类,如手机、家电、服饰、书籍等。但二手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和隐患,如质量缺陷、假冒伪劣、诈骗欺诈等,这些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二手交易时要有一定的判断力和风险意识,避免盲目贪图便宜或轻信他人。同时,对于卖家来说,在二手商品交付前,应当如实向买家将新旧、实时状况加以说明,做到诚信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