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景洪法院:非法持枪“刑不刑”

作者 :徐加美、李芸苇 来源 :景洪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30


打小就爱枪

花“重金”买一支仿真枪

自己打着玩玩

就当圆个枪手梦

行不行

景洪市人民法院法官明确告知诸位——

非法持枪要入“刑”!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2023年10月27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到景洪市普文镇曼散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把巡回法庭搬到群众的家门口,赋予庄严肃穆的公开庭审另一种身份——“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的普法宣传课”。普文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干部及群众百余人旁听了本次庭审。通过景洪市人民法院视频号对本次公开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

案情回顾

据悉,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一把射钉枪,一直将其藏匿于普文镇曼飞龙村委会五上五下(地名)的住处并使用。2023年8月14日,经群众举报,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李某住处查获射钉枪1支、子弹5发、黑火药1瓶、射钉弹582发。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非法持有的枪支1支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备发射功能的非制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子弹5发为制式枪弹。

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依法没收李某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被告人李某当场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法院普法干警为旁听庭审的群众一一送上内容丰富的普法宣传包,让群众把防范电信诈骗、防范养老诈骗、打击跨境违法犯罪、禁毒防毒等法律知识带回家,学法用法不违法。

普法时间

什么是“非法持枪”?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非法持枪”存在哪些安全隐患?

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非法流入市场和社会的枪支一方面给部分有预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工具,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矛盾激烈化、扩大化。一旦非法持枪者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纠纷,事态的发展便极有可能失去控制。这些行为人持有枪支的本意或许只是用于个人收藏或是狩猎,但在情绪波动巨大、思维紊乱的情况下,很容易将枪支作为行凶报复的工具,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有效打击非法持枪行为势在必行。

非法持枪涉嫌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