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景洪法院向您发来一份民间借贷的避坑指南……

作者 :李芸苇 徐加美 来源 :景洪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24

 

“好兄弟,我最近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和你借点钱周转一下……”

看着朋友憨厚的脸

你沉默地想:自己手头是有点“碎银子”,可怎样才不会有去无回呢?

古人云:亲兄弟明算账。现实中,民间借贷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几乎家家都掉过借贷的“坑”。如何避坑?请查看景洪市人民法院向您发送的民间借贷避坑指南。

案例

2018年,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玉某借款2万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2019年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还款6000元,剩余14000元未偿还。原告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并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欲以证明,但经法院审理,这份聊天记录里面未涉及案涉款项(即原告未向被告明确告知尚欠的款项,被告也未予以认可),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无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故此,法院驳回原告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多纠纷

未做书面约定

转账可能变成糊涂账!

 

景洪市人民法院提醒您

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署书面借款协议(一式两份),载明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内容,有条件的话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并拍照留底

(2)如未能签署正式的借款协议,也应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纠纷时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3)在款项交付上,可以优先选择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支付软件转账,最好能够备注上“借款”,必须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应当留存取现、对方收款凭证等证据。

(4)在代借款人向第三人支付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通过转账备注等形式予以明确。

(5)相关款项确系赠与或者其他性质,接收款项的一方应当要求付款方对款项性质予以明确,并保存相关证据。

 

切记,切记

有证据才是王道

后附借款协议

记得收藏哦

 

借款协议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__(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圆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月  日

 

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诉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附件: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签字确认);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签字确认)。

 

注:

1.借条中的“保证人”一定要注明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网www.chinamoney.com.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