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拒绝“偷引带” 守护边境线

来源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0-23


为进一步筑牢边境安全防线,不断推进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边境一线,在景洪市景哈乡曼贺暖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大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本次公开庭审邀请景哈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委会干部及群众300余人进行旁听。线上通过景洪市人民法院微博平台对公开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直播。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0日21时许,唐某(未到案)许诺以每人300元的运送报酬让被告人大某运送欲偷渡人员孙某出境。随后,大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景洪市景哈乡某餐厅门口处接到孙某,准备将其运送到景哈乡搭亥村委会勐松新寨山上的小路。当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大某与欲偷渡人员孙某在搭亥村委会景满阁执勤点被景哈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审判员当庭宣判,依法判处大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成效,庭审结束后,景洪市人民法院干警结合本次庭审,使用双语向旁听群众普及了妨害国(边)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并发放了普法宣传资料,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的形式,提升边境村民的法治意识,并动员边境村民积极参与到打击跨境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来,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走私、“偷引带”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边境安全稳定。

下一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边境实情、服务法治大局,严厉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严惩破坏边境安全行为,以司法审判助力强边固防,切实维护边疆安全稳定。

法官郑重提醒: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对个人的人身安全也有极大危害,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每位公民应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律规定,切勿非法出入国边境,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数罪并罚】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