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期内更新林地起纠纷 悉心调解案结事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2-04

近日,州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在转租期内更新橡胶林地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院查明:19998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波某与邓某签订《橡胶树出售承包合同书》,约定波某将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某村发包给波某的10亩橡胶林约300株橡胶树出售给邓某,期限自1999年至202912月底,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该合同经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和某村小组同意盖章,并经云南省景洪市公证处公证。20024月,邓某与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签订《转让橡胶树出售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邓某将上述橡胶林300株转让给谢某,旁边空地同时转让给谢某经营管理,期限为2002412日起,并约定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该合同无波某签字和村委会、村小组签字盖章。201011月,谢某欲更新林地将橡胶树全部砍除。胶树砍除后,波某认为当时转让的只是橡胶树而非土地,胶树砍除后已失去合同目的,其有权收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遂收回土地并在土地上重新种植了橡胶等。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谢某起诉至景洪市人民院,要求波某停止侵权、归还土地及地租。一审谢某败诉遂上诉至本院。

本院审理后认为,波某与邓某、邓某与谢某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出售、转让,实质系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租合同。在充分了解了涉案土地的现状、双方之间矛盾形成演变过程的基础上,合议庭认为该案单纯进行判决会产生较多后续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尽管双方在庭审时不愿意调解,但该案还是有调解基础。庭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当事人,用面对面交谈、电话调解等多种方式,详尽释明《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涉案合同约定权利义务条款的含义,悉心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同意将涉案土地交由波某经营管理,并于调解当日拿到了波某给付的补偿款50000元,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谢某从波某妻子玉某手中接过50000元款并交付收条)

 

(州法院  陈瑜/文、陈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