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职能简介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2-21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州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中、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指令再审的案件。

4.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5.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6.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7.对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统一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9.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0.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1.受理辖区内刑罚执行机关依法提起的减刑、假释案件。

12.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知识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其他行政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察选配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工作。

13.领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4.规划、管理全州人民法院财务、装备、法庭建设工作;指导全州法院司法技术工作。

15.组织协调全州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通过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7.承办其他应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级)负责的工作。